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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实习期间遇车祸身亡,学校买的责任险还需赔付吗?

现代快报讯(记者 邓雯婷)暑期正值实习高峰,学生吴某在实习期间遇车祸身亡,肇事方全责。在学校无责的情况下,学校给学生投的实习责任险要赔付吗?7月28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这起案件。

据悉,吴某是某职业学校的在校学生。2019年12月,学校为吴某在内的209名学生在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及相应附加险,其中约定责任限额5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限额5万元。2020年4月,吴某在实习期内,因工作外出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不幸身亡。根据交警认定,肇事方对该事故负全责,吴某不负责任。肇事方被追究刑事责任,并自愿补偿吴某父母30万元。吴某父母与肇事方及肇事车辆保险公司的诉讼尚在审理过程中。

吴某父母将职业学校和某财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他们根据保险合同,支付死亡保险金50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保险公司则认为,学校为学生投保的是责任保险,根据合同约定,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学校对案涉理赔情形负有责任。学校对事故发生并无过错,因此保险公司无需支付保险金。

法院认为,本案中,学校为学生投保的是责任保险,正常情况下,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学校对案涉理赔情形负有责任。经查,学院在实习前及实习期间对学生已进行全面安全教育,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并无不当之处。吴某因交通事故不幸身亡,学校对此不应承担责任。

不过,案涉保险合同在主险和附加险中均规定了体现“公平责任”的条款,特别是附加险中约定:“尽管被保险人(学校)已履行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但是被保险人依法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学生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由此可见,某财险公司通过保险条款自加压力,在学校对学生伤亡不承担责任的情况下,也愿意承担一定的保险金给付义务。

法院结合条款内容、原告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综合考量,判决保险公司直接给付吴某父母5万元保险金。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是江苏首例认定以校方无责任为前提,判决保险公司仅依据合同约定的公平责任条款支付赔偿款的诉讼。法院立足社会公平司法理念,依据保险法相关规定,借鉴民法中公平责任的历史发展和交强险的推广及实践经验,确定在校方无过错前提下保险公司仍具有赔偿义务,同时借鉴相对成熟的交强险等政策性险种的赔付方式,确定保险公司应承担不超过保险限额百分之十的赔偿义务。该案在实习生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推广过程中探索出无责任前提下赔付的路径,为今后类似案件起到示范作用。

(编辑 范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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