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邓雯婷)某污水处理站项目负责人将工程交给老钱带队施工,老钱的朋友小孙得知此事,跟他协商一起做这个工程,两人都没有施工资质。然而,小孙发现自己虽然出钱出力,却没有享受到合伙人的待遇,甚至成了“冤大头”。小孙将老钱告上法庭要求还钱,法院会支持他的诉求吗?7月28日,现代快报记者从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了解到此案。
据悉,小孙与老钱协商一起做该工程,并愿意投资8万元。在协商过程中,对于老钱的出资数额双方未作约定,仅约定后面大额费用由老钱来出,小孙负责工地施工及技术,老钱负责与甲方的沟通协调。案涉工程于2019年9月开工,施工期间,小孙支付了工人工资及工程其他费用。
可是老钱在很多事情上并没有和小孙商量,这让小孙觉得自己并不是所谓合伙人。于是,小孙起诉至法院要求老钱返还各项支出10万余元。对此,老钱表示,他和小孙有合伙的意向,双方之间为合伙关系,但没有签订书面合伙协议,也没有对合伙的权利义务进行分配,该项目总体工程目前尚未完工,也没有进行最终结算,小孙要求返还支出费用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小孙与老钱之间的合伙关系是否成立?法院认为,小孙与老钱虽然开始有合伙意向,但是双方未签订任何书面合伙协议或达成一致口头协议,未明确约定出资数额、盈余分配等相关事项,在工程款结算等重大事项上老钱也是独自对外进行,没有与小孙进行协商并征得其同意,双方不具备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个人合伙基本条件。此外,老钱与小孙均系无施工资质的自然人,其合伙承包案涉工程缺乏必要的合法性要件。综合考虑,小孙与老钱之间未成立合伙关系。
小孙是否可以要求老钱赔偿相关损失?法院认为,老钱在庭审中前后表述不一,且未向小孙如实提交相关工程资料,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对于案涉项目标的数额等重要事实也没有告知小孙,且在所负责的工程施工结束至今仍怠于最终结算。老钱对与小孙之间的合伙不成立具有一定过错,应当返还小孙因案涉工程所支出的费用。
秦淮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老钱向小孙支付6.9万余元。后老钱不服一审判决,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熟人之间建立合伙关系,往往碍于面子或基于对彼此的信任未签订书面合伙合同,但正因未将权利义务固定下来,双方在经营中容易产生矛盾纠纷,甚至造成兄弟反目成仇。希望大家订立书面合伙协议,避免说不清道不明的瓜葛,保障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在履行合伙协议过程中,做好财务审计工作。(文中案件当事人均为化名)
(编辑 范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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