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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伤残鉴定就签下赔偿协议,员工反悔获法院支持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徐越 记者 顾元森)发生工伤后,职工未经伤残鉴定就与用人单位达成“私了协议”,这可能会导致协议赔偿金额与法定的赔偿金额差距过大。在这种情况下,员工能否撤销赔偿协议?近日,江苏启东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员工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2020年5月,刘某由吴某介绍到施某的工程队从事水电工作业,后来在工作中不慎摔伤,被送往医院救治,入院诊断为多根肋骨骨折以及软组织挫伤。同年6月2日,刘某出院,住院期间的费用由吴某支付。12月23日,在刘某还没有进行伤残鉴定的情况下,施某找到刘某,双方签订协议,由施某一次性赔偿医疗费、营养费等共计2.4万元,工资余款1180元,合计2.518万元。

2021年3月3日,司法鉴定部门出具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刘某7根肋骨骨折,被评为人体损伤十级伤残。刘某认为协议赔偿金与实际损失额差距较大,因此将对方告上法院,要求撤销他与施某签订的协议书。

启东法院经审理认为,签订协议时,刘某未进行伤残鉴定,对自身病情缺乏准确判断,后被评定为十级伤残,按规定残疾赔偿金应为11万多元。即便考虑到刘某的责任因素,其损失额与双方签订协议书中赔偿额的差距仍然过大,利益失衡,当事人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因此,刘某要求撤销他与施某签订的协议,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该案中,刘某与施某签订协议的时间是2020年12月23日,刘某的工伤认定及伤残等级鉴定当时尚未作出,刘某并不清楚自己能够获得赔偿的情况。后经专业机构评定,刘某可获得的残疾赔偿金为11万余元,但在协议中施某仅赔付刘某2万多元,显然违背了公平原则,因此刘某有权请求法院撤销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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