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扬法宣 记者 庄剑翔)近日,扬州的陈某因在海外电商平台进货至国内后分销,偷逃应缴纳税额30余万元,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被法院判刑。
多年来,陈某一直以跨境电商为业。为了逃避缴税,他想出了一个“歪招”。从2019年开始,他利用自己妻子、岳母、同事等人的身份信息,在某跨境电商平台注册了多个账号,使用分散订单、变换收件地址等方式,从国外购买了大量鞋类产品。购入后,他再通过线上二手交易平台进行分销,从中赚取差价。
由于陈某长期从事跨境电商,因此他认为自己的“歪招”能够突破个人年度2.6万元免税额度限制购买商品,并改变商品“自用”性质进行销售牟利,以此可以逃避海关的监管。天网恢恢疏而不漏,2024年,他的违法行为被发现了。经海关计核,陈某约5年时间累计购进某品牌鞋类产品3400双,涉案货物完税价格共计约208万元,偷逃税款30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本应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缴税,但其伪报贸易性质,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属于典型的走私行为。且陈某长期从事跨境电商交易,对购进商品的用途、额度、纳税要求等具有明确认知。其通过分散订单、使用他人信息等手段规避监管,主观故意明显。偷逃应缴纳税额30余万元,已达到刑法规定的入罪标准,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最终,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1万元,并对其违法所得30余万元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