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邓雯婷)以关联公司之名,从银行借来2000万元,再以18%的年利率把这笔钱借出去,这种借款合同是否成立?法院是否支持这样“套贷转贷”的行为?8月23日,现代快报记者从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这样一起案件。
2021年2月1日,被告公司因资金周转需要,与原告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向原告公司借款200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12个月,年利率18%。合同签订后,原告公司按约向被告公司足额支付借款,但被告公司未能按时支付利息。为此,原告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公司辩称,原告的出借款2000万来自于银行贷款,借款合同无效。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出借的2000万元并非直接来自银行贷款,而是来自其关联公司,关联公司向银行借来2000万元。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本案中,原告出借给被告的2000万元是原告通过其关联企业从银行贷款后多次流转,最终由原告转贷给被告,因此该2000万元借款应认定为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被告对其收到的借款2000万元应予返还。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资金2000万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承办法官常乐表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的相关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出借人在取得银行贷款后,将贷款资金转借他人,明显不符合其贷款用途;而不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取得贷款资金,也将增加贷款资金无法收回的风险。存款作为银行业的核心基础,保护存款安全是银行业监管制度的首要目的之一,将银行贷款直接用于转贷放大了存款风险,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放大系统性风险。“套贷转贷”行为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借款合同无效;借款合同无效后,出借人有权向借款人主张返还借款本金。本案中,当事人通过多次资金流转,规避法律对禁止“套贷转贷”的强制性规定,其行为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
(编辑 蒋文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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