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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拿着提货单去领取24瓶茅台酒被拒,法院:立即交付

现代快报讯(记者 邓雯婷)小刘花费6万元从他人手里买来4张某公司发售的茅台酒提货单,提货单列明:“凭此件领取53度飞天茅台陆瓶”,且盖有该公司印章。然而,当小刘来到这家公司提货,对方却迟迟未交货,甚至在闹上法庭后,某公司还以“小刘从他人手里低价购得茅台提货单的行为无效”来拒绝。法院会怎么判决呢?7月28日,现代快报记者从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这起案件。

男子花6万元买来提货单,却无法提货

买来提货单的第二天,小刘就来到这家公司,要求兑付24瓶飞天茅台酒,店员随即向他表示茅台酒正在备货中。此后店员一直以正在备货为由,拖延交付茅台酒,小刘多次催促仍未交付。小刘无奈之下,只好起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司交付53度飞天茅台酒24瓶,并就延迟交付支付违约金。

面对小刘的诉讼请求,某公司辩称,“茅台提货单”并不属于有价证券,不能在市场上买卖和流通,小刘从他人处低价购得茅台提货单的行为无效,且案涉“茅台提货单”真实性存疑,要求法院驳回小刘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交付24瓶茅台酒

某公司发行的“茅台提货单”经转让后是否仍然有效?法院认为,某公司发售的“茅台提货单”本质上是一种以约定商品进行偿付的债权凭证。第三人通过买卖方式,将其持有的对被告公司的债权转让给小刘,而转让债权的方式,便是第三人收到小刘的6万元后向小刘交付“茅台提货单”4张。债权凭证的转移意味着债权人请求权的变更,并无法律规定此类债权凭证不得转让。因此某公司称小刘购得提货单的行为违法不具有法律依据,应认定“茅台提货单”的转让行为合法有效。

某公司能否以“茅台提货单”真实性存疑,拒绝向小刘交付茅台酒?法院认为,小刘出示的“茅台提货单”上面加盖了某公司的印章,那么可以认定小刘已就法律关系的存在承担了举证证明责任。此时,某公司认为提货单真实性无法确认,则应当就提货单系伪造来承担证明责任,但某公司并未就其主张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根据现有的证据外观,法院对提货单的真实性应予以认定。

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小刘交付24瓶53度飞天茅台酒,驳回小刘其他的诉讼请求。某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提货单的存在,在方便消费者的同时,也方便商家利用付款和资金到货的时间差进行资金周转、减轻商家仓储压力。但大家在使用的过程中,还需注意提货单上标注的产品质量、数量、价款、履行期限等说明。如果购买大额提货单,则购买前最好和提货单兑现商户提前沟通确认,避免后续因无法兑现而产生纠纷。(文中案件当事人系化名)

(编辑 范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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