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邓雯婷)近日,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职业放贷人”的案件。法院是怎么发现原告是“职业放贷人”的呢?原来除了其他证据,原告的微信个性签名也“暴露”了他的身份。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原告刘某表示,自己和两名被告是经过朋友介绍认识的,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两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5万元,同时约定借款利息按照月利率1.5计算支付。后来,两名被告并没有按照约定及时偿还款项,仅支付部分利息,本金没有偿还。刘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
两名被告对于借款的事实予以认可,但对于原、被告之间存在的民间借贷关系的合法性不予认可。他们表示,刘某长期从事放贷业务,是职业放贷人。刘某提供的相关流水中存在多次大额个人信贷,存在从银行贷款非法转贷的嫌疑,所以他们之间的借贷合同应属无效。
溧水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出借的款项金额和他陈述的收入状况不匹配,而且借款往来约定有高额利息,同时案涉借款合同、借条为格式化文本。值得一提的是,刘某的微信个性签名为“专业高效的贷款平台,专注铸就专业”,综合考虑这些情况均有招徕不特定对象放贷的特征。且刘某对于自己名下银行流水有多笔与案外个人之间存有大额资金往来,也有大额个贷业务的情况无法作出合理解释,因此法院最终认定案涉合同无效。
一审判决后,刘某不服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中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承办法官表示,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在具体案件的审理中,即便出借人在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起诉民间借贷案件数量未达数量(一般为一年内5件以上)限制的,但通过案件的审理,如出借人与借款人在借款之前并不相识,仅是为了赚取高额利息,借款合同的格式化程度较高,出借人个人信息对外有招徕不特定对象放贷的特征,也可以初步确定为职业放贷人。(文中案件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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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10 20:3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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