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吴未未 记者 曹德伟)离婚后,妻子偶然在行车记录仪上发现了前夫与一女子的暧昧聊天,经过追查发现,就在离婚前,丈夫竟然还送过女子价值 4 万余元的首饰,经多次协商无果后,妻子一纸诉状将女子小欣、前夫小刚共同诉至法院要求小欣返还钱款。近日,镇江句容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赠与合同纠纷,认为小刚赠与行为无效,判决支持了小丽的诉请。
小丽与小刚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 2021 年 6 月办理离婚登记。就在离婚前 5 月的一天里,小刚和小欣一同前往某购物广场,小刚在店内花了四万多元购买首饰。根据小刚的车辆行车记录仪视频显示,当天两人下午三点左右到达某购物广场,五点左右离开。晚上九点左右,小欣从小刚驾驶的车辆中下车,下车时,手中拿着三个袋子,其中一个袋子颜色为某款首饰包装袋。庭审中小丽向法院展示小欣朋友圈截图一份,发布内容为小欣佩戴着小刚赠送的首饰照片,发布时间为购买首饰的当天晚上八点。
小丽认为该项花费属于离婚前夫妻共同财产,小刚擅自处分应属无效行为,而小欣则认为双方已经离婚,丧失了共有人的基础,且也没有证据证明小刚实际赠送,只是朋友间的正常聊天,因此不同意返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当日来回行车记录仪显示,小欣在离开购物广场后在与小刚的聊天中曾提到购买首饰的事宜,朋友圈也显示当天佩戴该款首饰;当晚小欣离开时手里有包装袋,与该首饰的包装袋颜色一致;综合分析,小刚与小欣前往某购物广场购买首饰后送给小欣具有高度盖然性,法院确认被告已收到小刚赠送的首饰事实。结合小刚在购买当天的消费记录及购物广场开具的首饰发票,认定该首饰的购买价值为四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除法律规定或夫妻另有约定外,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小刚向小欣赠送价值四万余元的首饰且未经小丽同意,该赠与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益,也违反了民事活动应遵循的公序良俗原则,故赠与行为无效。本案中,因被告对收到首饰的事实予以否认,该首饰目前是否属于可返还的状态无法确定,故依法确认被告应返还首饰的现金价值即四万余元。
判决后小欣不服该判决,认为首饰完好无损,完全可以将首饰返还,不同意给付钱款,经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达成和解,小欣撤回上诉,目前一审判决已生效。(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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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5-11 14:4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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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5-11 14:3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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