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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车借给朋友酒后驾驶,车主成危险驾驶罪共犯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闫静  记者  顾元森)近日,江苏如皋法院对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公开宣判,车主吴某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驾驶员郑某被判处拘役两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2500元。该案中,吴某没有开车,为什么成了危险驾驶罪共犯呢?

将车子借给醉酒者驾驶,车主被判为共犯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2020年12月1日,吴某与郑某结束了一天的垂钓,当晚把酒言欢,喝下一瓶白酒。饭后二人仍觉意犹未尽,相约去洗浴中心泡澡。之后车主吴某将自己的轿车和车钥匙交给郑某,由郑某驾车。不料郑某驾车时,与一辆二轮摩托车相撞,导致骑车者受伤。经检测,郑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46.2毫克/100毫升,为醉驾。案发后,郑某、吴某均能如实供述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与受害人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取得了谅解。

如皋法院审理后认为,车主吴某明知郑某饮酒,仍然将车交由郑某驾驶。吴某虽然没有开车,但他交付汽车和车钥匙的行为已为郑某的醉酒驾驶提供了客观帮助,应为郑某危险驾驶的共犯。综合二人坦白、认罪认罚、赔偿等情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类似的案例并不少见。江苏省苏州市虎丘法院也曾审理一起危险驾驶犯罪案。该案中,喝酒的司机蒋某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同车的张某也因犯危险驾驶罪(共犯),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据了解,蒋某是一家KTV 的工作人员,张某时不时呼朋唤友去该KTV聚餐、唱歌。一天晚上,张某和朋友晚饭时喝了不少酒,之后他来到蒋某所在的KTV继续娱乐,一直玩到次日凌晨。此时,张某不胜酒力,蒋某便提出由她开车。张某将自己的车钥匙交给蒋某,由她开车离开KTV。车子刚开出去没多久,蒋某醉意上头,汽车一头撞上马路中间的护栏,随后被交警查获。

经鉴定,蒋某血液中的酒精浓度为206毫克/100毫升,构成醉驾。该事故造成护栏损失2100元。归案后,张某、蒋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明知蒋某大量饮酒,仍将自己的汽车交给蒋某驾驶。蒋某和张某的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刑法中共同犯罪的理论,在明知他人犯罪的情况下,提供工具的行为属于帮助犯,应为共同犯罪。在这起案件中,张某、蒋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不过,两名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作出以上判决。

什么情况下,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共犯?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该罪的主体不仅适用于机动车驾驶员。如果车主或相关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仍然将车交由其驾驶或者教唆、指使其驾驶,只要驾驶员达到醉驾的标准,相关人员也有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需要注意的是,以下几种情形都有可能成为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1、“帮助型”共犯。即明知他人醉酒(实践中对“明知他人醉酒”的标准,不需要实际准确知道他人是否达到了醉酒标准,只要知道他人饮酒过,可能会达到醉酒标准即可),仍然向其提供车辆的。

2、“教唆型”共犯。即明知驾驶员醉酒,仍然教唆或指使驾驶员驾车的。

3、“合驾型”共犯。即两人或多人均醉酒,共同分段驾驶的。

4、“不作为”共犯。即对驾驶员危险驾驶负有监管等作为义务,但不作为的。

5、“指令、强制”作业共犯。即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等指令、强制驾驶员危险驾驶的。

6、“雇佣型”共犯。即雇佣无相应资质的驾驶员实施危险驾驶行为的。

7、“追逐竞驾型“共犯。即组织、参与实施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追逐竞驶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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