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姜堰法院公布了一起继承权纠纷案例。远在新疆的王芳(化名)作为法定代理人,以7岁的“非婚生子”小明(化名)的名义,在生父李峰(化名)离世三年后,将其近亲属告上法庭,主张继承李峰在泰州姜堰一处房产的部分份额。李峰近亲属则要求小明进行亲子鉴定,为避免对孩子的伤害,王芳表示拒绝。现代快报记者获悉,承办法官跨越八千里寻证断案,最终不仅为“非婚生子”小明确认了身份,更维护了他依法享有的继承权,让“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司法原则落地生根。
曾有两段婚姻,去世后“非婚生子”要求分房产
据了解,本案中原告小明的生父李峰出生于1958年,20世纪70年代和原配结婚,2003年左右离婚,两人结婚、离婚均没有领证。离婚后,李峰远去新疆做承包工程的生意,2006年与一名女子领证结婚但没有孩子,其间又与相差18岁的王芳(化名)在一起。
2017年李峰60岁时老来得子,生下“非婚生子”小明(化名)。三年前,李峰突然去世,王芳得知他在老家泰州姜堰有一处房产,于是在2024年6月,以7岁“非婚生子”小明的名义将其近亲属告上法庭,主张继承李峰在姜堰一处房产的部分份额。
“非婚生子”身份存疑,法官跨越八千里寻证断案
“原告出生的时候,李峰已经60岁了,且因高血压长期服药,怎么可能还有生育能力?”“非婚生子女,凭什么继承遗产?”面对小明的继承诉求,李峰的几名近亲属提出尖锐质疑,不仅否认小明与李峰的亲子关系,还要求进行亲子鉴定。承办法官联系了远在新疆的王芳,王芳表示反对:“不能做亲子鉴定,这对孩子伤害太大了!”
承办法官深知,确认孩子身份,给予其特殊、优先的保护,必须有坚实的证据支撑。在王芳陈述小明出生和落户的经过后,承办法官下定决心:赴新疆,找证据!于是,一场跨越八千里的证据搜索就此展开。
在新疆石河子市人民医院,法官找到2017年《产科手术知情同意书》,父亲签字栏“李峰”二字清晰可辨;在当地派出所,小明落户审批材料中,有李峰亲口承认“小明是我的儿子”的笔录;在社区,昔日住家保姆孙琴的证言,加上王芳提供的视频照片,都呈现出小明与李峰的亲子互动场景。
回到法庭,面对法官依法调取的证据,李峰亲属仍不认可,坚持要做司法鉴定,并拒绝调解。法院审查后认定,医院知情同意书、公安落户材料、保姆证言、视频照片等已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李峰是小明父亲。
法院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规定,只有父亲或者母亲才可以否认亲子关系的存在。本案中,李峰的其他亲属要求进行亲缘关系鉴定以否认小明与李峰的亲子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不予支持。
法院: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确认身份后,经审慎考量,法院判决由实际占有房屋的李峰其他继承人,向小明支付应得房产份额的折价款,为小明独立前的生活与教育提供物质保障。
据悉,小明主张的是一套农村自建房屋,市场折价10万元,经综合考虑去世的李峰占20%,由其老母亲和非婚生子小明继承,最终法院判给小明1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小明虽为非婚生子,但依法享有与婚生子女完全平等的继承权。”承办法官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该因出身而受歧视,其继承权受法律明确保护。
“这份判决不仅守护了小明的合法成长权益,更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从纸面落到行动。”姜堰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薛艳表示,人民法院在处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时,始终以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为核心,用行动传递司法温度,用智慧化解维权难题,切实履行守护未成年人权益的职责。
通讯员 张海陵 王海龙 王润辉
现代快报/现代+记者 刘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