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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到赔偿金后伤情加重,四年后能要求“追加”吗?法院这么判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卢文龙 记者 严君臣)2015年,江苏启东发生一起车祸,导致孙某特重型颅脑外伤,经法院审理孙某获赔27万余元。在那之后,孙某的伤情加重,起诉要求追加赔偿。12月10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期启东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2015年,谢某驾驶的车辆与孙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致孙某特重型颅脑外伤。经鉴定,孙某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遗有脑外伤后智能损害(轻度)、脑外伤后综合症,构成八级伤残。孙某将谢某及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启东法院,要求谢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启东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孙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27万余元。

2019年,孙某的伤情加重,多次住院治疗。经再次鉴定,孙某因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外伤,其共济性失调评定为三级伤残,智能损害评定为五级伤残。由于本次治疗与15年交通事故存在关联性、合理性,故孙某诉至法院,要求谢某及某保险公司赔偿其残疾赔偿金等损失77万余元。

启东法院审理后认为,前诉判决后,孙某病情未好转,伤情和伤残等级发生变化,其伤残等级加重的损害后果和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谢某和保险公司应对损害后果加重部分的损失进行赔偿,但前诉生效判决支持的残疾赔偿金应予扣减,遂判令谢某赔偿孙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34.5万余元,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孙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34.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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