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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生擅入弱电井踩断木板坠楼,学校担责七成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韩萌 记者 毛晓华)16 岁男孩参加校园艺术节彩排,中途休息时,因好奇跑到教室旁的弱电井内,结果踩断木板从 3 楼摔下,造成全身多处骨折,八级伤残。男孩将学校告上法庭,要求学校赔偿各类损失 49 万多元,但学校认为,男孩擅自进入弱电井,摔伤是自身过错导致。泰州靖江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学校对在校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保护职责,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教育机构应在其未尽到的管理职责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最终判定学校承担 70% 责任,赔偿各项损失 30 余万元。


今年 6 月底,泰州 16 岁的职校生马某在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园文化艺术节彩排休息时,自行进入教室旁的弱电井,踩断木板从三楼掉落至一楼的井内受伤,诊断为腰 2 椎体爆裂性骨折,腰 3 椎体压缩性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 + 椎管扩大减压术 + 椎板间植骨融合术,半个月后出院。后马某又至医院,行腰椎内固定装置去除术,共用去医疗费 7 万余元。


随后,马某诉至法院要求学校进行赔偿。审理中,经司法鉴定,马某高处跌伤致腰 2、3 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程度均达三分之一),伤残等级为八级。马某要求学校赔偿医药费、车旅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等合计 49 万余元。


学校不同意赔偿,认为马某从高处坠落摔伤属实,但系其自身过错造成,首先,马某参加彩排活动为室内,本身不存在危险,当时也有老师在现场巡视;其次,马某在活动休息期间擅自打开弱电井的门进入,事发时已年近 18 周岁,对自己的行为有一定的判断能力。此外,学校平时多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出事后学校也立即将马某送医抢救。


泰州靖江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学校对在校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保护职责,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的人身安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教育机构应在其未尽到的管理职责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而马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事故发生时年满 16 周岁,已经具备一定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马某称其为了乘凉,自行进入弱电井。然而,井内未设置通风设备且空间狭小、密闭,实为出于好奇心,明知脚下踩的是木板,以为下面会有水泥,还三次进入,以致木板断裂,从高处坠落,马某对其损害发生存在一定程度的过错,应减轻学校的赔偿责任。


法官表示,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未在显著位置张贴警示标志,弱电井也未落锁,显然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尽到管理责任。在马某进入弱电井后,也未有老师制止,显然学校对马某的安全教育未落到实处。马某虽然接近成年,但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心智发育尚未成熟,不完全具备辨识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自我保护能力不强,在被告处学习、生活期间,暂时脱离了监护人的管理和保护,学校没有设立相应的保护机制,多种因素导致事故的发生。综合主客观因素,法院酌情确定,马某因本起事故导致的损失由学校承担 70%,其余由马某自行承担,学校向马某赔偿各项损失 30 余万元。(校对 季林巧)


来源:现代快报+

编辑:王婧

审核:尹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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