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孙苏皖)南京某公司以“少数服从多数”表决通过了降薪方案,其中高管王某的降薪幅度超过60%。领了两个月低薪后,王某愤而辞职,将公司告上法庭。近日,南京中院公布该案件,法院判决该公司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王某2018年4月入职A公司,劳动合同约定月固定工资13000元,绩效工资另定。2023年12月,A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由制定降薪方案,通过全体员工会议以“少数服从多数”表决通过,将王某工资降至5000元/月,降薪幅度超过60%,其余员工降薪幅度均在25%以内,王某当场反对但未获公司回应。后王某以公司违法降薪为由解除与A公司的劳动关系并经仲裁后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A公司降薪方案虽经全体员工会议表决,但该方案既未遵循统一标准,亦不能对王某的降薪幅度显著高于其他员工做出合理解释,实质系以“多数决”方式对员工实行个性化降薪。在王某明确反对的情况下,A公司以“多数决”方式规避协商义务的行为超出民主程序范畴,也违背了劳动合同法中设置民主程序制定规章制度的本意,故判决A公司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该案历经一审二审,两级法院均判决:公司应向王某补发工资差额19110元,并支付经济补偿金65000元。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因经营困难可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程序对薪酬制度、薪酬标准等进行集体调整,但对员工个人进行差异化调薪,则仍需要进行协商,不能简单以“多数决”方式替代与劳动者的个别协商义务,剥夺少数劳动者合法权益。本案通过厘定民主程序的适用边界,实质审查降薪方案的合法性及合理性,既保障企业经营自主权,亦维护劳动者获得报酬权,为平衡劳资利益、规范企业降薪行为提供司法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