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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南京市秦淮区知识产权保护白皮书发布

2024年4月26日是第24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当天上午,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联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2023年度南京市秦淮区知识产权保护白皮书。据悉,2023年,秦淮法院共审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375件,其中民事案件368件,刑事案件7件,平均审理天数、上诉率均处于低位,无发改案件。

37.5万元!秦淮法院第一起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案件

原告某甲米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拥有多个商标,其中一个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大米,专用权有效期至2029年7月27日。原告在商标注册后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进行品牌运营,“某甲”牌大米取得了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

原告发现,被告某超市有限公司在其分店超市销售被告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和某乙米业有限公司共同生产的大米。在该产品外包装袋正面居中显著位置和背面右上位置单独、突出使用的“有机某甲”标识与原告注册商品近似。

在原告诉至秦淮法院前,被告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和某乙米业有限公司曾被原告另案起诉,经浙江法院认定构成商标侵权且需承担赔偿责任后,仍再次实施侵权行为。在原告向秦淮法院提起诉讼后,仍未停止侵权行为。

秦淮法院认为本案应适用惩罚性赔偿,以加大对恶意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综合考虑原告与案外人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所约定的商标许可使用费标准、被告公司生产经营及侵权使用规模、侵权持续时间等因素,酌定三被告参照商标许可费18.75万元标准作为惩罚性赔偿计算基数,同时考虑三被告按照商标许可使用费的一倍确定赔偿数额,即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7.5万元。另综合考虑原告实际委托律师代理本案诉讼及调查取证合理费用等因素,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2.1万元。

舞蹈也有知识产权,侵权者被判道歉、赔偿

2021年7月7日,王女士在各大视频平台上发布了个人原创舞蹈作品,受到广大观众喜爱,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王女士发现某艺术交流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表演自己作品进行商业营利教学和商业推广。王女士认为该公司用侵权手段借由自己名气及作品达到账号吸粉、招生宣传及线上线下教学获利的目的,其行为侵害了自己的保护作品完整权、表演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秦淮法院认为,经对比,被诉侵权视频时长33秒,原告舞蹈作品时长3分40秒,被诉侵权视频时长虽短于原告涉案作品,但可在原告作品中找到相对应的连贯动作和造型。被诉侵权视频既非单独使用单个舞蹈作品,亦非对原告独创舞蹈动作进行编排。尽管在部分动作的伸展幅度、动作完整度上与原告作品存在差异,但整体的舞蹈背景氛围、舞蹈的节奏和编排段落、关键舞蹈动作、连贯性系列动作的表述上相同或高度近似,同时被诉侵权视频所用配乐亦与原告舞蹈作品一致,因此可以认定被诉侵权视频与原告涉案舞蹈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

秦淮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刊登致歉声明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5500元。一审判决后,被告某艺术交流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南京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回味赞”商标在海外被抢注,涉外如何维权?

“回味”鸭血粉丝汤创建于1996年,是长三角地区知名鸭血粉丝汤品牌之一。2019年,“回味”鸭血粉丝汤所属公司上线鸭血粉丝汤预包装产品,使用注册商标“回味赞”,并于2021年11月25日通过单一国途径在澳大利亚申请商标注册,商标号为2231552(以下简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29类和30类。

但“回味赞”商标在当地已被他人抢注。2022年2月4日,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以存在近似商标为由驳回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为第2139408号(以下简称引证商标),注册商品为第30类“面条”。审查员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主要识别特征相同,商标高度近似,且商品类似,商标共存会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消费者无法识别商品的来源。

秦淮区知识产权局了解到相关情况后,通过市、区两级联动,提供维权援助意见,建议“回味”鸭血粉丝汤所属公司将商品不类似作为主要复审理由详细阐述,争取在部分商品上获得商标权。首先,主张申请商标指定的第29类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所有商品均不类似;其次,相对于第29类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0类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面条”商品更加类似,进而争取在“包子;谷物制品;面粉;蛋糕;糕点;食品用淀粉”商品上获得注册。

审查员于2022年5月4日下发二次审查意见,仍然认为两件商标整体上构成近似商标,但同意了商品不类似的主张,同意保留29类全部商品,保留30类“包子;谷物制品;面粉;蛋糕;糕点;食品用淀粉”,仅驳回在“面条;即食干粉丝;挂面;粉丝”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商标于2022年7月18日公告,并于2022年9月27日获颁澳大利亚商标注册证书。

现代快报/现代+记者 孙苏皖 文/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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