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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还款义务已被拘留2次,被执行人临还款再次“耍赖”

现代快报讯(记者 邓雯婷)“躲猫猫”和撒谎是很多失信被执行人的惯用伎俩,但千方百计逃债其实只是自作聪明,不仅债务一分不减、必须继续履行,还可能涉嫌“拒执罪”。近日,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2017年12月,丁某因民间借贷纠纷被秦淮法院判决偿还王某借款本金35万元及逾期利息。判决生效后,丁某未按时履行,王某于是向秦淮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3月,丁某因未如实申报个人名下财产被司法拘留15日。2018年11月,丁某提出还款计划,承诺于2019年1月底之前还清欠款,但在2018年11月还款人民币5万元后再无还款。2019年6月,丁某因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司法拘留15日。

2019年7月,丁某面对名下房产即将被法院处置的压力,假意与王某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由王某向法院申请解除对丁某房屋的查封,丁某用该房屋抵押贷款后支付王某欠款。2019年8月,秦淮法院依法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2019年9月,丁某在用该房屋抵押贷款人民币40万元后,再一次露出“失信”面目,无视和解协议内容,将该40万元挪作他用,而不是用于偿还王某剩余借款本金。

案发后,丁某的家属与王某达成还款协议并履行完毕。鉴于丁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以及已归还欠款,执行法院判决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丁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承办法官周可荃表示,本案中,丁某在前期已因不如实申报个人名下财产等原因被司法拘留两次的情况下,再次挑战生效判决的权威、伤害申请执行人的信任。为阻止法院处置其房产,假意与申请执行人王某达成和解协议,骗取王某申请解除了对其房屋的查封,却在随后的履约过程中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未将用该房屋抵押贷款的40万元用于还债,恶意逃避执行的意图明显,属于典型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丁某坦白、认罪认罚并已于案发后偿还欠款,对其判处相应刑罚并适用缓刑,既彰显刑事司法打击拒执犯罪的力度,也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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