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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醉驾撞车身亡,同桌饮酒者为何不担责?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吴未未 记者 顾元森)武某邀请朋友田某、胡某、蔡某到家里小酌,田某又喊上了杜某。除田某未饮酒外,其他四人都喝了酒,之后田某乘坐杜某的摩托车离开,结果发生了交通事故,致使杜某、田某当场死亡。杜某家人要求所有参与同饮人员共同承担杜某死亡责任并支付相应损失,要求赔偿80万多元。近日,江苏句容法院审结了这起生命权纠纷,认定杜某自己应承担70%责任,田某对杜某醉酒驾驶的行为负有过错,应承担30%责任,但其余的同桌饮酒人并不担责。 

据了解,2020年年底,武某邀请田某来家中吃晚饭。田某又邀请了杜某,当晚除武某、田某、杜某外,另有胡某、蔡某参加聚餐。当晚田某未饮酒,杜某、武某、胡某、蔡某一起喝了一瓶半白酒。聚餐结束后,田某乘坐杜某驾驶的摩托车离开。当晚8点左右,杜某经过一路口时与梅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导致杜某及田某死亡。经鉴定,事发时杜某构成醉酒驾驶。交警部门认定,杜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田某不承担责任,梅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2021年5月,杜某家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梅某、梅某所在的公司及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杜某因交通事故导致的各项人身损失,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杜某的各项损失合计110万余元,其中梅某公司及保险公司赔偿共同赔偿杜某家人40余万元。2021年7月,杜某家人将与杜某同饮者告上法院,要求赔偿。 

句容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是武某、胡某、蔡某及死者田某对于杜某死亡是否存在过错,原告的损失又该如何确定及承担。法院认为,关于同饮者担责问题,武某虽然是当晚聚餐的组织者,但并未邀请杜某;从警方的询问笔录以及当事人庭审陈述来看,武某作为当晚的东道主,并未对客人劝酒或灌酒,聚餐结束后还提出了打牌的建议,并邀请客人在家中多停留,杜某家人也没有证据证明胡某、蔡某在聚餐过程中对杜某劝酒、灌酒。除田某外,武某、胡某、蔡某均有饮酒,不具备护送杜某到家的客观条件,而安排未饮酒的田某陪同护送杜某则是当时最优选择。武某、胡某、蔡某主观上没有侵权的故意,客观上也不具有过错,杜某家人要求武某、胡某、蔡某承担责任的诉请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田某明知杜某驾驶摩托车返回,而武某出于待客之道,胡某、蔡某作为不甚熟悉的同饮者,相较于田某不便对杜某作过多劝阻,因此田某对于杜某饮酒的劝阻义务相对更大。综合以上情况,田某对于杜某醉酒驾驶的行为负有过错,但杜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本人对于醉酒驾驶应当负有主要责任,因此就杜某醉酒驾驶这一行为而言,按照过错比例,由杜某承担70%责任,田某承担30%责任。关于损失数额问题,杜某家人已获赔40余万元,对于差额部分,应由田某的法定继承人按照30%比例在遗产继承范围内赔偿。 

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案件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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