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邓雯婷)在一家商场吃完晚饭后,张某骑上电瓶车找寻商场出入口,突遇商场多阶梯路面,摔倒受伤骨折。商场是否要为张某的受伤来承担责任呢?近日,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张某将商场告上法庭,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各执一词。原告认为,商场出入口没有明显警示提醒标志及相应管理人员,在明显具有安全隐患的地方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理应赔偿。而商场则认为,原告张某夜间在人行道路上驾驶电动车,因疏于观察所以摔倒,商场不承担赔偿责任。
秦淮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一方面原告在被告经营管理场所内骑电动车摔倒受伤,摔倒处为阶梯路面,并不是非机动车出入口,未尽到审慎观察义务。另一方面,通过实地勘察及监控录像显示,事故发生现场地面虽有警示线但没有设置其他明显标识,夜间不能清晰看到下行台阶存在,因此被告应承担次要责任。
承办法官葛岚表示,随着社会发展,公众的日常生活变得丰富多彩,随之公共场所受伤害、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的案件也越来越受关注。对此,民法典扩充细化了安全保障义务场所范围,将责任主体调整为 " 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之所以这么规定,是这些主体对其经营、管理、组织的场所具有他人不可比拟的控制能力,能预见到可能发生的危险和损害,也可以以最小的成本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害的发生或者使之减轻。安全保障义务体现法律对消费者的倾斜保护,是公众安全的一道 " 护身符 ",但并不意味着这是一种绝对的、无条件的义务,并不是所有在公共场所受到的伤害都会得到赔偿,义务人只有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时才承担责任。
葛岚表示,本案中,原告张某虽摔倒于被告经营的商场内,但夜间于人行道驾驶电动车,本就违反公共秩序,且骑行速度较快,没有进行必要观察,存在大意与过失,因此承担主要责任。
法官提醒,安全保障义务既可能基于法律明文规定,也可能基于合同义务,还可能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具体内容包括确保场所设施不存在安全缺陷、对常规风险有合理清晰提示等预防义务,以及发生危险时有效控制和及时救助的义务。经营场所管理者在经营过程中,一定要通过在显眼位置设置提示或警示牌、采取合理的安全防护措施等方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以免承担不必要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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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11 14:5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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