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邓雯婷)近年来,越来越多人意识到高空抛物的危害性。近日,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南京市首例高空抛物罪的被告人于某某提起公诉。1月13日上午,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宣判。
△庭审现场 法院供图
2021年9月30日晚22时左右,被告人于某某因家庭琐事与丈夫发生争吵,一时激愤将卧室内一台电视机(长约73cm、宽43cm、底部厚度6.5cm)从5楼阳台窗户扔到楼下。电视机砸中被害人徐某停放在楼下的白色别克汽车的后备箱。由于案发时为深夜,未造成人员伤亡。案发后,于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徐某经济损失1万元,并取得谅解。
这起案件是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以来,南京市检察机关办理的首例高空抛物罪案件。栖霞区检察院对案件高度重视,在全面审查案件事实、证据后,决定就案件起诉必要性召开听证会,为倾听群众意见,也让群众更深刻地认识到高空物的社会危害性,栖霞区检察院将听证会“搬进”了尧化街道尧林仙居社区,现场邀请了侦查人员、人民监督员、人民调解员、社区网格员、社区群众等20余人参与。
1月13日,栖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人于某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8个月,罚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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