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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岁职业打假人涉嫌敲诈勒索被立案,知假买假是敲诈勒索吗?

现代快报讯(记者 陈子秋)职业打假人,一个“走在钢索”上的职业,有人说普通消费者没那么多精力维权,有这群打假人的存在也是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有人说他们只是靠着“打假”牟利,是群钻空子的人。近日,十八岁的职业打假人陈之强收到了一份来自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法院的《民事裁定书》,法院认为陈之强一年内提起的800多宗诉讼涉嫌恶意诉讼,其知假买假的行为涉嫌敲诈勒索。根据相关媒体报道,目前陈之强的犯罪线索已被移送公安机关,徐闻县公安局已决定对其立案侦查。

现代快报记者发现,在裁判文书网上,不少法律文书中都有职业打假人的身影。在此之前,也有人因知假买假被提起公诉。知假买假行为是否合法?敲诈勒索和合法维权之间的界限又是什么呢?

一年内打了800多起官司,十八岁的“职业打假人”月入过万

2021年1月28日是陈之强的18岁生日,刚刚成年没几天,陈之强就开始筹划干起“大事”。2021年2月,陈之强开始了第一次打假,从2月到现在,陈之强向徐闻县法院提起了800余起诉讼,但大部分被法院驳回了起诉请求。法院驳回的理由基本都是同一个:综合本案及原告陈之强起诉的其他案件事实,原告的购买行为显然并非为生活消费需要,而是出于“买假索赔”的牟利行为,属于“职业打假人”,可以认定陈之强系以牟利为目的而购买涉案产品,其购买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的购买行为,其起诉要求惩罚性赔偿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不过,除了被驳回起诉的案件,还有两三百场官司,陈之强成功与对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在拿到“和解费”后选择撤诉。这些“和解费”让陈之强成功成为一名月入过万的职业打假人。

现代快报记者搜索裁判文书网发现,由于陈之强提起诉讼的大多数案件都被驳回起诉或达成和解后撤诉,因此没有太多的法律文书公布在网络上。在裁判文书网上,与他有关的法律文书一个是他与东兴市阿汤日用百货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还有一个是陈之强质量监督行政管理(质量监督)一案行政二审裁定书。这几个裁定书,都是陈之强对原审法院驳回起诉裁定不服提起的上诉。最终,二审法院都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在徐闻县法院的《民事裁定书》中提到:陈之强自2021年2月以来在网购平台以较少金额(几元至几十元不等)的价款购买各类初级农产品、深加工食品及其他产品等。尔后以该产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识的规定、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书、产品过期等事由,恶意向网购平台中的商家索赔,并滥用法律惩罚性赔偿规则请求商家赔偿,滥用诉权起诉牟利。

截至2021年12月23日止,陈之强已向本院起诉此类案件达800余宗。2021年12月9日,本院认为陈之强以向法院起诉作为手段,利用商家恐慌心理,迫使商家妥协,多次索取商家钱财,且数量极大,涉嫌敲诈勒索犯罪,将陈之强涉嫌敲诈勒索的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徐闻县公安局已于2021年12月16日作出立案决定书。决定对陈之强涉嫌敲诈勒索立案侦查。

据悉,负责此次案件的审判长张某曾告诉相关媒体,陈之强的行为跟一般打假行为不同,他买到的东西不管真假都去起诉,利用法院这个平台,把传票寄给商家,跟对方索要赔偿,具体理由已经都在判决书上写清楚了。“他还跟我们法院说,一年要打一万起官司,十年要打十万起。

知假买假是否该定为敲诈勒索?此前也有类似案件

知假买假是否合法?北京师范大学法学博士、刑法学讲师蔡雅奇在其社交平台上表示:在消法上,对于食品和药品的知假买假行为,是予以支持的,至少不是民事违法行为。蔡雅奇认为,司法机关办案,必须遵循的准则之一是:法秩序具有统一性,不能将前置法上不具有违法性的行为,却将其认定为刑法上的犯罪。如果是民法或者其他部门上合法的行为,在刑法上无论如何都不能被认定为犯罪行为。

2021年4月,西安一男子因其知假买假行为涉嫌触犯敲诈勒索罪被提起公诉。记者了解到,该名男子专买过期食品,然后向超市提出索赔。如果超市不给钱或者不配合,该男子就以投诉或者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为由再次要挟。蔡雅奇认为,如果只是 正常维权(食品药品领域的知假买假属于正常维权),声称如果不给予赔偿就将该事实状告到消费者协会、发到网络上,然后借此索要财物,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如果其威胁店家不给赔偿就采取暴力、杀人行为,则应该认定为敲诈勒索。”

江苏斐多律师事务所执行副主任丁建龙告诉现代快报记者,他认为打假人提起诉讼索赔的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不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首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未禁止食品领域以牟利为目的的知假买假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法办函[2017]181号)中明确表述“考虑食药安全问题的特殊性及现有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我们认为目前可以考虑在除购买食品、药品之外的情况,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行为”。“从上述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文件来看,目前在食药品领域中知假买假或职业打假行为法律并未禁止。”丁建龙说。

其次,丁建龙告诉记者,打假的人诉讼请求并未超出法定的标准,认定其非法占有为目的没有法律依据。最后,丁建龙分析称:“提起诉讼的行为本身并不违反法律规定。除打假人的诉讼行为外,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其对经营者实施了恐吓、威胁或要挟等造成心理恐惧或强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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