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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离婚协议后妻子又不想离了,丈夫告上法院要求按协议来分割财产

现代快报讯(记者 邓雯婷)夫妻在离婚时比较难分割的就是共同财产,不少人在这时候会拿出一份有关于两人财产分割的协议,但并不是所有协议都能生效。12月15日,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的房春娥法官以两个案件为例,分析夫妻在签订财产分割协议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案例一:曾签订婚内财产协议,离婚时又不想按协议内容来

原告吴某起诉丈夫王某要离婚,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双方就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争议较大。被告提出双方曾在婚内签订《夫妻婚内财产协议书》,载明经双方充分协商,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对双方婚前、婚后取得的部分财产、债务做了分割,请求依照该协议书的内容对已涉及的财产、债务进行处理。原告认可协议书是自己和被告在婚内经洽谈后签订的,但自己当时没有考虑好,协议对自己不公,因此现在不同意按该协议书内容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二:签了离婚协议后又反悔,闹上法院分财产

原告李某和妻子刘某打算离婚,两人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双方就夫妻共同财产作出明确约定。没想到,后来刘某反悔不同意离婚,于是李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据此判决双方离婚并按照《离婚协议书》内容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对此,刘某却表示,虽然她跟原告签订了《离婚协议书》,但并没有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相关《离婚协议书》因此不发生法律效力,不同意按照《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官说法: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应认定财产分割协议无效

同样都是婚内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它们的效力有没有区别呢?承办法官房春娥表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案例一中吴某和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就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及婚前财产进行充分协商后达成无附加条件的《夫妻婚内财产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不侵害案外人利益,应属有效,双方都应该遵守。法官在此《夫妻婚内财产协议书》基础上组织双方就其他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双方最终调解离婚。

房春娥表示,而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的规定判决。案例二中,法官经仔细阅读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后发现,虽然双方签订该《离婚协议书》是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是该《离婚协议书》是以双方共同办理离婚登记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现双方并没有办理离婚登记,被告刘某在离婚诉讼中对《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反悔,因此该协议所附条件并未成就,协议条款对双方不具有约束力。法官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的规定对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重新分割。

“第一个案例和第二个案例的本质区别是,第一个协议本身就是生效的,可以约束双方,而第二个协议本身就只是离婚洽谈的初步意见,必须在离婚登记或者离婚诉讼中双方均予以认可才生效,并不必然生效。”房春娥说:“毕竟离婚协议不是纯粹财产关系的协议,涉及人身关系,生效的要件确实复杂一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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