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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海事法院发布履职两周年成绩单,明确管辖大运河海事海商案件和管辖海事行政案件范围

现代快报讯(记者 邓雯婷)12月6日,南京海事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拿出履职两周年成绩单,发布“后发先至,首任担当”十大工作品牌和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十大典型案例,并通报了法院管辖大运河海事海商案件和管辖海事行政案件范围的情况。

作为全国第11家海事法院,南京海事法院自2019年12月6日揭牌成立以来,截至2021年11月30日,全院共受理各类案件4749件,审执结4131件。收、结案数均位列全国海事法院第6位,涉案总标的额达123.73亿元。


△法院供图

发布会上公布了南京海事法院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十大案例,其中有一起宣告公民死亡案。据悉,2021年4月15日,王某某在闫某某雇佣的渔船上进行捕捞作业时遇恶劣天气,渔船发生倾覆,包括船主闫某某在内五人落水失踪,经搜救,仅打捞出一具船员的尸体,船上其他人员包括王某某均未有讯息。2021年7月,相关部门出具证明,王某某已无生存可能。王某某的丧葬后事已按民俗办理。2021年7月21日,王某某的妻子徐某某向南京海事法院申请,宣告丈夫死亡。

海洋渔业是公认的高风险行业,渔船海上生产点多、面广、线长,受海洋灾害性天气影响较大,一旦发生船只倾覆等重大海难事故,船员落海后生还率极低,因此,宣告自然人死亡特别程序案件在海事法院较为常见。南京海事法院受理该案后,分别前往王某某、闫某某所在村庄走访调查,向涉渔矛盾一站式解纷中心了解情况,核查了村民委员会、镇政府等出具的有关证明的真实性,并于2021年8月3日在报纸上发出寻找王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三个月届满后,于2021年11月组织听证,仍无王某某讯息。法院据此依法判决宣告王某某死亡。

发布会上还通报了南京海事法院根据省法院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明确南京海事法院管辖大运河海事海商案件范围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明确南京海事法院行政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要求,管辖大运河海事海商案件和管辖海事行政案件范围的情况。

《大运河案件管辖通知》明确,发生在大运河江苏段的船舶碰撞、触碰和船舶污染案件,始发港、经停港或终到港为长江干线港口的通海水域运输合同案件及相关保险合同案件,港口建设和港口作业案件,共同海损案件、海难救助案件,船舶扣押和拍卖案件以及涉外海事、海商案件,由南京海事法院管辖。《行政案件管辖通知》明确,海事管理机构、船检机构、航道管理部门、海警机构因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引发的行政案件,以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农业农村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因履行内河航运、海域使用、海洋渔业、海洋生态环境及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等海事行政管理职能引发的行政案件,由南京海事法院管辖。

据介绍,履职伊始,由于地方法院和海事法院管辖大运河案件的范围不够清晰,海事行政案件的识别存在争议,实践中仍有大量案件在地方法院受理,不利于上述两类案件的专业化审判。据统计,两年来,南京海事法院共受理涉大运河江苏段海事海商案件约40余件,审结32件,通过公正高效审理有力保障了大运河江苏段的航运秩序;受理海事行政案件236件,审结214件,案件数量位居全国海事法院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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