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王晓宇 通讯员 王一铭)近日,连云港市海州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某某非法狩猎案宣判,被告人李某某因犯非法狩猎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而他猎捕的是中华蟾蜍,也就是我们俗称的“癞蛤蟆”。
夏季夜晚虫鸟争鸣,男子李某某在连云港市海州区岗埠农场路边,头戴探照灯,将一只只见光就呆住的癞蛤蟆“收入囊中”,通过这种方式,李某某将路边“扫荡”一番,轻而易举就逮到了241只癞蛤蟆。第二天他就赶忙将这些癞蛤蟆一股脑儿卖给了路边一收购龙虾黄鳝的地摊小贩,收获了160元。后被公安机关查获,李某某非法狩猎的这些癞蛤蟆经鉴定,均为国家三有保护动物“中华蟾蜍”,系有重要生态科学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据了解,每年3月至11月为江苏当地的禁猎期,《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也规定,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等方法进行猎捕。李某某在禁猎期内,采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进行狩猎,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非法狩猎罪。鉴于李某某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态度诚恳,且所捕捉的蟾蜍均已放生。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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