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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多年不赡养母亲,法援助八旬老人讨要赡养费
接到于某的申请后,连云区法律援助中心认真审查了当事人材料,介于其已满70周岁属于免于经济审查的范围,立即作出了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指派律师承办该案。

现代快报讯(记者 王晓宇 通讯员 梁登新)2021年3月20日,于某之女丁女代于某向连云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称其母于某育有一子一女,自其父亲去世后其母即独自生活,其兄丁男自2005年起十多年来就再未看望过老人,如今老人年事已高,不合适独居,因此老人希望能够居住于连云区社会福利院,由专人照顾其起居,福利院相关费用由两子女承担。鉴于其兄十多年未看望老人未尽赡养义务,老人希望其放弃位于连云老街的房产继承权以冲抵赡养费。

接到于某的申请后,连云区法律援助中心认真审查了当事人材料,介于其已满70周岁属于免于经济审查的范围,立即作出了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指派律师承办该案。

承办律师考虑到老人当时已87岁高龄,为了保证其老有所依,在了解到上述情况后积极与老人的代理人丁女联系,了解老人的实际生活情况、赡养费实际承担情况,涉案房产情况。了解到老人目前已居住于连云区敬老院,有专人照顾其生活起居,老人对于目前的生活状态较为满意。到目前为止,相关福利院的费用均由其女(代理人)支付。老人所关心的涉案房产系多年老房产,如折价变卖价值不高,承办律师据此估计要求于某之子丁男放弃房产继承权以冲抵赡养费有一定可能,丁女表示其自愿放弃继承涉案房产。

为达到受援人要求长子丁男放弃继承权以冲抵赡养费的目的,承办律师积极与丁男及其妻子王某荣沟通。据丁、王二人称,其之所以不去看望老人、不尽赡养义务,只因老人偏心严重。据此,承办律师告知二人赡养老人系法定义务,即使老人在对待子女方面有所偏颇也不能免除子女的赡养义务,子女系由父母抚养长大,当父母老去,子女理应承担赡养义务。经沟通后丁、王二人虽仍觉得心理不平衡,但是已愿意就如何赡养老人进行沟通。

2021年4月25日,承办律师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丁男、丁女自愿放弃房屋的继承权,丁男、丁女于连云区人民法院出具司法确认书7日内配合于某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如不按期办理,则于某可依此协议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并要求丁男、丁女支付赡养费。

该案是众多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案件中的一起,唯一区别是因长子多年未尽赡养义务,老人担心赡养费不能得到保证,因此希望能够以房冲抵赡养费。

本案中,受援人已87岁高龄,且母子感情不深、关系恶劣、双方矛盾不可调和。承办律师综合考量上述情况,感到受援人的担忧不无道理,如判决丁男支付赡养费,其若不按时支付,对于87岁高龄的受援人来说,申请执行或者取、付款均是不小的负担,因此,承办律师积极促成双方达成达成调解协议,既达到受援人的目的,又使受援人免于可能存在的执行困难,形成较好的办案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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