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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单车故障致用户摔伤,公司被判赔偿2万多元


 

共享单车突发故障,致使用户受伤,该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近日,南通如东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由共享单车故障导致用户受伤的健康权纠纷,最终单车所属的某科技公司被判赔偿2万多元。

2022年9月2日清晨,钱某骑某品牌共享电动自行车时车辆突然发生故障失控,致其摔倒受伤。钱某报警后,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钱某无责。当天中午,钱某与该助力车单位安全处联系,该单位当时承诺全部赔偿,但最终没有履行赔付义务。提供信息服务的某平台公司认为自己非案涉车辆所有人、出租人及管理人,钱某与其之间不存在服务合同关系,并且其也非实际侵权人,原告钱某无权要求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双方就赔偿问题争执不下,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车辆系被告某网络科技公司所有,由其负责车辆的运营、管理、维护,某平台公司仅为该公司提供信息服务。被告某网络科技公司作为出租人,交付给承租人的租赁物存在故障导致原告在使用过程中受伤,应当对损害结果承担主要责任。钱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骑行过程中,未尽到合理的谨慎注意义务,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某平台公司作为平台经营者,为用户和服务方提供信息服务,具有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尽到审核义务,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助力车租赁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情况下需要与被告某网络科技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被告某网络科技公司提供的车辆已依法领取牌照,无证据证明某平台公司未尽到审核义务,某平台公司无法知道或应当知道某网络科技公司如何对车辆进行日常管理、维护,也无法预知事故的发生,故某平台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法律责任。此外,根据某平台公司提供的该平台助力车保险方案,在使用案涉共享助力车过程中意外跌倒受伤,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向钱某赔付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实际支出的按照接受治疗地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的、合理的医疗费用。

综上,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某网络科技公司在保险公司赔付后的剩余损失中承担80%的赔偿责任,即27412.64元。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共享单车已经成为大众绿色出行的重要选择,共享单车的所有公司应当加强日常维护与管理,确保投放的单车安全、可靠,否则因车辆故障发生事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外,广大出行者在使用共享单车时也要时刻注意单车的状态,在发现单车存在故障时及时停止使用并报平台处理,切不可将就骑行,以免发生事故。

通讯员 缪符鑫

现代快报/现代+记者 严君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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