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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2026年起施行,大学生入伍可享这些优待政策
    热血青春赴军营,逐梦强军正当时。11月27日,《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新出台的《条例》对工作机制、征兵准备、体检政考、役前教育、新兵审定、交接退回以及优抚优待等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加强了组织领导,完善了实施程序,强化了综合保障,明确了法律责任。

明确优先征集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等

据了解,江苏高度重视征兵工作的立法保障,早在1995年就制定了《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中间历经两次修改,施行30多年来,对保证征兵工作顺利实施发挥了重要作用。

本次修订聚焦强军备战,着眼建立平战衔接、快捷高效、创新实用的征兵工作制度。为了进一步规范和促进征兵工作,本次修订进一步优化了征兵工作的组织实施程序,既覆盖了征兵准备、初次兵役登记、体检政考、新兵审定、新兵交接、退兵等全部流程,还对重点环节的工作要求作了细化。比如,在征兵准备环节,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根据上级的征兵命令,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以及户籍人口、适龄公民和普通高等学校、技工院校学生的数量等情况科学分配征兵任务,明确优先征集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对政治、身体或者专业技能有特别要求的兵员。

在初次兵役登记环节,要求公安机关根据兵役机关的工作需要,提供本地区适龄公民的名单和其他有关情况,规定对经过初次兵役登记的男性公民,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或者不得服兵役。

在体检政考环节,要求征兵办组织卫生健康部门对负责体格检查工作的医务人员开展业务培训,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确因应征公民履历不清、家庭成员背景复杂等特殊原因无法调查核实,难以形成政治考核结论的,可以提请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组织有关部门、单位进行会商等。

退役大学生士兵可享受升学复学、攻读硕士研究生等优待政策

发挥政策引导作用,激励有志青年投身国防事业是本次修订的重点。

修订后的条例强化了政策的支持力度。比如在保障征兵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方面,规定被抽调参加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工作的人员从事征兵工作期间,所在单位应当保证其在考核评比、职务晋升等方面享受在岗相同待遇。

在消除应征对象的后顾之忧方面,规定应征公民参加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役前教育,其所在单位按正常出勤对待,不得以此为由扣减其工资、奖金以及各种福利、补贴等,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在职职工应征入伍的,所在单位应当在新兵报到前发给其入伍当月的全部工资、奖金以及各种福利、补贴等,劳动合同期限根据服役期限相应顺延。

在强化重点征集对象的激励举措方面,明确从本省入伍的普通高等学校、技工院校全日制毕业生和在校生奖励金的发放标准。规定符合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按照规定享受升学复学、攻读硕士研究生、教育资助、课程免修、转专业等优待政策。

拒绝、逃避兵役登记等违法行为将受到这些处罚

本次修订不仅强化了政策支持,也完善了法律责任。针对相关违法行为,主要规定了以下几方面的法律责任。

一是明确相关违法行为的罚款幅度。对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征集服现役,新兵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相关单位妨害征兵工作等违法行为,细化了上位法规定的罚款具体额度。比如,《条例》明确,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强制其参加兵役登记,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是取消相关待遇。规定新兵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被军队除名、开除军籍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取消相关待遇。

三是对严重违法行为实行从业限制和联合惩戒。规定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服现役,拒不改正的,依法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招录、聘用为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准出境或者升学复学,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现代快报/现代+记者 卢河燕 徐苏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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