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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盐津一15岁中学生伤人致死,该如何担责?

现代快报讯(记者 谢喜卓)5月22日,云南昭通市盐津县公安局发布一则警情通报,15岁的中学生徐某被同学持水果刀伤害,送医抢救无效后死亡。“嫌疑人夏某某可能涉及的罪名是‘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江苏爱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汤磊告诉现代快报记者,嫌疑人虽是中学生,但其已年满15岁,应当负刑事责任。

5月21日,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一学生亲属称自家上中学的孩子被同学杀害。据媒体报道,死者亲属反映,其弟弟是被同学砍伤后脑勺,送至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5月22日上午,盐津县教育体育局工作人员表示,相关领导正在学校处理此事。

5月22日下午,盐津县公安局针对此事发布警情通报:2024年5月21日7时50分许,盐津县庙坝镇庙坝中学发生一起持水果刀伤人案,犯罪嫌疑人夏某某(男,15 岁,盐津县庙坝中学学生)已被公安机关控制,该案致1人受伤。伤者徐某(男,15岁,盐津县庙坝中学学生)经送医全力抢救无效后死亡,案件正在侦办中。

据江苏爱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汤磊介绍,此案中,嫌疑人夏某某可能涉及的罪名是“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具体要根据夏某某的攻击部位与手段器械的危险性来区分判断。 

汤磊告诉现代快报记者,若依死者亲属所言,嫌疑人夏某某攻击死者关键部位后脑勺,可见其目的就是要剥夺他人生命。本案中的夏某某已年满15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他认为,嫌疑人夏某某可能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更高的刑罚。此外,被害人家属还可以向嫌疑人监护人提出民事索赔。

汤磊表示,学校有着教育、管理和保护在校学生的责任,在此案件中,还应考察学校方面的责任。如果校方存在对校园暴力现象未尽教育、管理、保护责任的失职行为,应当参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图片来源:盐津融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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