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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鑫宇家属申请异地公安侦查,会被批准吗?

现代快报讯(记者 邓雯婷)1月29日下午,胡鑫宇尸检已完成。据了解,家属正在申请异地公安侦查,能否通过还需要由警方决定。那么,家属的异地申请有法律依据吗?会不会获得批准呢?1月30日,现代快报记者请律师解读这个问题。

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部副主任董玉泉律师表示,虽然有公开信息披露,胡鑫宇家属正在申请异地公安“侦查”,但该案是否已经刑事立案仍有待确认。根据2023年1月7日江西省、市、县公安机关联合工作专班发文披露,经全面细致调查,未发现胡鑫宇被侵害的违法犯罪事实,未立为刑事案件。虽然目前胡鑫宇的遗体已经被找到,但警方是否刑事立案的关键点,还是要看警方有没有找到能够证明胡鑫宇被侵害的违法犯罪事实以及相关证据,这一切可能还有待尸检结果和对录音笔内容的鉴定。

其次,关于家属申请异地侦查,其核心是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的管辖权以及管辖权移交的问题,并非公安机关异地办案的协作。这个问题细分下来其实又涉及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两个层次的问题,但鉴于2022年11月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已经就本案成立联合工作专班,此时家属申请异地公安侦查,相信更多关注的是地域管辖问题。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关于管辖的规定,除某些特殊类型的犯罪外,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为原则,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为例外。应当说,从公开披露的信息来看,本案的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暂不考虑本案系自杀还是他杀)均是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本案应由属地公安管辖,不存在管辖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情况。胡鑫宇家属目前正在申请异地公安侦查,实际是希望上级公安机关依职权进行指定管辖。而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虽然现行法律并没有对何谓“情况特殊”作出明确规定,但一般来说指定管辖客观上是出于便利侦查的目的,公安机关在审查和决定是否进行指定管辖时,也会出于预防利益勾连、防止信息失泄、保守案件秘密、降低侦查掣肘等目的,或者充分考量案件是否存在由犯罪地侦查机关侦查有困难或有阻力的情形。

董玉泉律师表示,家属出于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的朴素权利感情能够充分理解,但需要注意的是,公安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而指定管辖一般也应遵循和兼顾效率、公正、回避等基本原则,不得恣意滥用,否则极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严重损害法律尊严和公安机关执法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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