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管飒爽 孟良燕 记者 严君臣)家住江苏如东的陈某听说电影行业投资率高,于是投资了某文化公司的电影众筹项目,并与这家公司签订了相关电影出品合同,投资16万元享受该电影0.1%的收益,但电影拍摄后一直未能如期上映。陈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投资款16万元。5月9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日前,经如东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支持了陈某的诉讼请求。
据陈某称,2019年7月,他与某文化公司签订了电影联合出品合同,约定该片由某文化公司出品拍摄,其认购16万元享受该片0.1%的票房收益、网络版权收益、电视台版权收益、海外版权收益。合同约定,该公司负责立项、拍摄、制作、发行,并及时向原告提供拍摄的相关信息、费用及进度。如因制片方原因导致在制作完成之日10个月内未能公映,应全额回购原告认购份额。
合同签订以后,陈某转账支付16万元投资款。但直至2021年7月,电影仍未上映。陈某认为,因文化公司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投资款。
如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履行了支付投资款的义务,文化公司应当电影在制作完成后10个月内进行公映,案涉电影已于2020年6月拍摄制作完成但至今未能公映,陈某无法获得合同约定的各项收益,文化公司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案涉电影尚未公映有合理事由,文化公司的行为视为迟延履行主要合同义务导致陈某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陈某有权主张解除合同返还投资款。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现该案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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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5-09 15: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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