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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疫情防控2022年第12号通告

镇江市疫情防控 2022 年第 12 号通告

当前,我市疫情防控形势复杂严峻,为有效应对疫情输入风险,保障市民健康安全,经研究决定,自 3 月 28 日上午 10 时起,对国内有重点疫情地区旅居史的来(返)镇人员升级健康管理措施。具体要求通告如下:

1. 对有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设区市(直辖市为区)旅居史的人员,自来(返)镇之日起实行 "7+7" 健康管理措施,即 7 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7 天居家健康监测。居家健康监测期间,非必要不外出,不得参加聚集性活动、不得出入公共场所、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得参加各类会议培训活动,做好个人防护。集中隔离费用自理。

2. 实行 "7+7" 健康管理期间,第 1、2、3、5、7、9、11、14 天(14 天 8 检)各进行一次核酸检测。第 1、2、3、5、7 天在集中隔离点采样检测(第 7 天需双采双检),第 9、11、14 天在做好个人防护的情况下,前往就近的核酸采样点检测。

3. 对其他地区来(返)镇人员,实行 "3+11" 健康管理措施,即 3 天居家隔离 +11 天健康监测。居家隔离需单人单套居住,不具备条件的实行集中隔离,集中隔离费用自理。健康监测期间,非必要不外出,不得参加聚集性活动、不得出入公共场所、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得参加各类会议培训活动,做好个人防护。

4. 实行 "3+11" 健康管理期间,第 1、2、3、5、7、9、11、14 天(14 天 8 检)各进行一次核酸检测。第 1、2、3 天上门采样检测,第 5、7、9、11、14 天在做好个人防护的情况下,前往就近的核酸采样点检测。

5. 请广大市民不信谣、不传谣,对于瞒报、知情不报,违反疫情防控规定,导致疫情传播或者其他严重违法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拒不执行疫情防控要求、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寻衅滋事、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等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终止日期另行通告。

镇江市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指挥部

2022 年 3 月 28 日

来源:镇江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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