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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转让店铺销售“假西瓜”被告侵权,法院:两任店主共担责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刘莉平 李梦瑶 记者 张晓培)徐州一水果店转让后,其销售的西瓜因挂有某商标标识被诉侵权,原店主是否担责?近日,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审结该起商标权纠纷案,认为转让人不因"店铺已转让"而一概免责,原店主和现店主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张某经营一家水果店,两年前将该店铺转让给王某,双方未签订转让合同。为了顺利完成店铺转让,张某允许王某继续使用其营业执照,王某接手后,店内继续悬挂张某的营业执照,也没有进行店面装修及门头更换。

2021 年年底,某农业公司经调查发现该水果店未经合法授权,在其销售的西瓜上使用与该公司拥有的商标近似的标识,随即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随后将该水果店登记人张某及实际经营者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等共计 3 万元。张某则认为,店铺早已转让,目前实际经营者是王某,自己仅为营业执照的登记店主,不应承担相应责任。

铜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与原告注册商标产品为同类产品,在产品的吊牌上突出使用与原告商标近似的标识,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进行判断足以导致混淆,故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涉案店铺虽已经由张某转让给王某实际经营,但公证员取证时,店铺内的外观及内饰仍一直保留之前状态,店铺内仍悬挂某水果店的营业执照对外经营,应认定水果店与实际经营者王某共同实施了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张某作为营业执照出借方应与实际经营者王某共同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原店主和现店主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法官提醒,在店铺转让的过程中,不仅要签订书面的协议,还要及时办理营业执照的变更手续,更不能为了图省事或贪图一点利益,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从而惹出大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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