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马剑梅 古林 记者 严君臣)十年多年前,吕女士和丈夫仲某离婚后,女儿莉莉(化名)由前夫独自抚养,但离异后丈夫再婚并育有一女。为了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吕女士自愿不要前夫贴补孩子的抚育费。但女儿上了高中后,经济逐渐捉襟见肘,吕女士想要反悔,以女儿的名义起诉了前夫。3 月 21 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抚养费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被告仲某每月承担女儿的生活费 800 元及教育费、医疗费的一半,直至女儿独立生活时止。
打官司要回女儿抚养权,
自愿放弃前夫抚养费
2009 年 12 月,吕女士与丈夫仲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女儿莉莉由仲某抚养,吕女士独自回海安老家生活。但不久,仲某就再婚并育有一女。因为此时莉莉已逐渐长大并出落得亭亭玉立,仲某和妻子遂把主要精力放在照料小女儿身上。
当时莉莉正值青春期,心理比较敏感脆弱,于是,一向活泼开朗的她逐渐变得沉默寡言起来。吕女士觉察到女儿的不对劲,在多次问询之下,莉莉向母亲诉说了自己受的各种"委屈"。吕女士心急如焚,她想把女儿接过来随自己生活,多次与前夫沟通,但均遭到了拒绝。2017 年 10 月,吕女士把前夫诉至如皋市人民法院,请求变更女儿的抚养关系。
同年 10 月,经法院调解,吕女士与仲某达成调解协议:婚生女莉莉随母亲吕女士共同生活,吕女士自愿不需要仲某贴补抚育费。于是,莉莉从当月开始就从如皋搬至海安母亲住处,开始了新的生活。在母亲无微不至地照料和呵护下,莉莉仿佛又回到了小时候,顺利考上了海安当地一所重点高中。
经济捉襟见肘,
她以女儿的名义起诉前夫
但新的烦恼很快也随之而来。原来,自莉莉来到海安随母亲生活后,学费和衣食住行所有的花销都由母亲一人负担,而母亲在莉莉考上高中之后,为了方便陪读还在学校附近置换了一套新房,每月还需偿还房贷及装修贷款,同时母亲为了陪其求学也减少了工作,收入也随之减少,母女俩日子逐渐捉襟见肘。
莉莉认为,父亲仲某从没有主动关心其生活,没有履行父亲应尽的抚养义务,该行为严重影响了其合法权益,且对其生活质量造成了严重影响;同时其现就读高一,接下来三年对其人生至关重要,希望得到父亲仲某的关爱和支持。
在吕女士的支持下,莉莉向如皋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仲某自 2017 年 10 月起至其独立生活时止每月给付抚育费 2000 元,期间其所发生的重大医疗、教育费凭票据由仲某负担一半。
法庭上,仲某辩称,原告的母亲吕女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争取女儿抚养权时,对独自抚养女儿可能带来的经济负担应当有足够的预见和判断能力。吕女士有固定工作,在海安市区有商品房,身体健康状况等较双方协议变更女儿抚养关系时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如果轻易变更双方的约定,有损法律权威性和公信力,有违诚信,请求驳回诉讼请求。
另查明,仲某另外育有一女。一审审理中,因仲某不同意负担抚育费,致调解未成。
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离婚后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并且父母双方关于生活费和教育费的约定不影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提出超过约定的合理要求。吕女士与仲某于 2017 年 3 月经法院主持达成调解,约定婚生女随吕女士共同生活,吕女士自愿不需要仲某贴补抚育费,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当遵守该协议履行。但是现综合考虑小孩的实际需要及吕女士的收入水平,其独自抚养女儿确有一定困难。因此,原告要求仲某给付抚育费,合法有据,应予支持。具体给付标准,综合考虑双方的经济水平及本地的消费支出水平,酌定每月 800 元。遂仲某自 2021 年 7 月起给付原告生活费每月 800 元,医疗费、教育费由吕女士与仲某各半负担,直至原告独立生活时止。
被告仲某不服,向二审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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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22 14:5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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