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 3月15日,江苏省消保委、省市场监管局等四家单位联合举办的2022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活动现场,省消保委、省市场监管局、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联合发布了《关于联动化解重大民生类消费纠纷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涉及了完善纠纷解决机制、设立技术调查官专家库、开展投诉信息公示等16条内容。
活动上,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副主任、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李杰介绍,近年来,举证难、鉴定难,致使维权难、索赔难,一直是消费维权的堵点和痛点……消费者个体维权和单一部门化解纠纷耗时费力,探索多部门联动合力维权迫在眉睫。
此次出台的《意见》突出各单位职能领域维权重点,包括了五方面的内容,致力于解决维权难、取证难、索赔难、防范难、信息不对成等难题。
一是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解决维权难问题。司法厅、消保委将在未成年人消费权益保护、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保护、金融消费等领域共同探索建立行业性、专业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并鼓励公益律师、消费维权志愿者等专业人员,成立“个人调解工作室“。二是设立技术调查官专家库,解决取证难问题。在食品药品安全、个人信息保护、汽车修理等领域分批次选拔专业技术、检测检验、认可认证专家。涉重大民生类消费纠纷审判,调查官经人民法院批准可作为专家辅助人提供相应意见,在举证责任方面加强对消费者的司法保护。三是针对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解决索赔难问题。经消保委调解的相关消费纠纷,达成一致意见即可出具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这一程序的引入既免去了司法诉讼、司法调解等流程,节省了消费者的时间成本,又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效力,避免让调解协议成为“一纸空文”。四是开展投诉信息公示工作,解决防范难问题。通过大数据分析对重大民生类消费问题进行风险预警,尤其是对具有圈钱坑民、携款跑路、侵害群体消费安全等潜在风险的苗头性案件,发布消费警示并通报相关部门,建立起消费维权有效屏障,防范重大民生消费纠纷群体性风险。五是共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解决信息壁垒问题。六家单位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并通报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方法、措施。各单位就消费维权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专业知识解读、实务研究成果开展互通交流,适时通报受理及调处的重大疑难典型案例,提升了工作效能。
李杰表示,联动化解机制将形成维权工作“闭环”,充分发挥了消保委组织平台功能,有效整合社会维权资源,实现了消费纠纷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无缝衔接”,强化了整体合力。综合运用调解、诉讼等多种方式和手段,形成功能互补、程序衔接的重大民生类消费纠纷有效化解体系,及时高效化解消费矛盾纠纷,维护经济社会稳定。
以下为《关于联动化解重大民生类消费纠纷工作的意见》的具体内容:
第一条【指导思想】为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党中央关于“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等重要部署要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意见所称的重大民生类消费纠纷是指涉及消费者日常生活中“急难愁盼”的、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消费问题,重点关注食品药品安全、预付式消费、老年消费、未成年人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新能源汽车等领域。
第三条【联席会议】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设在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研究并通报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方法、措施,会议可以邀请其他相关部门领导和专家参加。
第四条【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联席会议各单位建立重大民生类消费纠纷快速响应机制,确保有机衔接、协调联动。建立消费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强化各部门配合协作,推动完善消费纠纷诉调对接,创新调解方式,形成消费纠纷多元化解合力。
第五条【信息共享】建立信息联络员制度,实现信息及时互通、共享。对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出台及消费纠纷趋向,各方及时进行信息共享。各单位就消费维权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专业知识解读、实务研究成果开展互通交流,适时通报受理及调处的重大疑难典型案例。
第六条【建立专家库】建立重大民生类消费领域技术调查官专家库,完善专家辅助人制度。在食品药品安全、个人信息保护、汽车修理等领域分批次选拔专业技术、检测检验、认可认证专家。涉重大民生类消费纠纷审判,调查官经人民法院批准可作为专家辅助人提供相应意见,在举证责任方面加强对消费者的司法保护。
第七条【风险预警】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开展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工作,通过大数据分析进行风险预警,尤其是对具有圈钱坑民、携款跑路、侵害群体消费安全等潜在风险的苗头性案件,及时发布消费警示并通报相关部门。
第八条【司法确认】经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调解的相关消费纠纷,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并制作调解协议的,由调解组织和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第九条【公正司法】人民法院坚持公正司法,依法妥善审理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优化诉讼服务,畅通维权通道,完善审判执行措施,保障消费者平等、充分、方便、快捷地参与诉讼活动。通过庭审直播、发布典型案例,加大司法宣传力度,引导理性维权、合法维权的社会风尚,营造健康和谐、诚实守信的消费市场环境。
第十条【探索民生类公益诉讼】检察机关探索检察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强化案件共享、协同调查取证工作,加大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提起的涉及食品药品安全、未成年人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支持力度,积极稳妥探索重大民生类消费领域公益诉讼案件。
第十一条【诉讼提前介入】公安机关对办理的涉及制假售假、危害群众食品药品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领域的重大案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通报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提前介入,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经研究符合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条件的,应当依法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加强人民调解服务】司法厅指导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建立未成年人保护、汽车等消费维权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因地制宜、突出特点,鼓励支持专职人民调解员、公益律师、专业技术人员等,建立“个人调解工作室”,不断提高调解工作品牌效应。
第十三条【建立无争议机制】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工作中认定违法经营活动,当事人就相关事实没有争议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支持诉讼、集体诉讼时,可以作为证据材料提交,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认定,对上述已记载的无争议事实无需举证。
第十四条【鼓励行业自律】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自律,引导重点企业主动加入诚信承诺联盟,通过制定行业自律公约等方式,打通重大民生类消费纠纷涉案消费者与企业直连直通渠道,提高纠纷和解率。
第十五条【科技互联互通】联席会议各部门充分利用现有工作系统,共同推动数据互联互通、逐步畅通线上线下信息同步推送对接渠道,最大限度消除信息壁垒,提升工作效能。
第十六条【附则】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通讯员 方方 现代快报+记者 安莹 江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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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15 16:4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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