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武震 吴艳 记者 张晓培)银行卡明明在自己手中,里面的钱却不翼而飞?男子郭某就遭遇了这样的事,卡一直在儿子那里,可卡内19万余元却在境外被交易。借记卡发生“伪卡交易”,郭某将银行告上法庭,近日,徐州市睢宁县人民法院审理该起关于个人起诉某银行借记卡案,判决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郭某于2011年在某银行办理借记卡一张。该卡办理后,一直交由其子郭某某保管并使用。2019年8月,郭某某在外地出差期间发现存于该借记卡内的195258.54元不翼而飞,郭某某随即拨打当地110报警,并到该银行进行交涉,经该行工作人员查询,在2019年7月当天共计有33笔境外交易记录,交易金额共计195258.54元。
原告郭某及其子郭某某二人均未办理过出入境证件,且涉案银行卡在美国刷卡消费时二人均在中国境内,涉案银行卡在持卡人郭某某处,人卡并未分离。双方经协商未果,遂发生纠纷。郭某以被告未尽到对其存款的安全保障责任致使其遭受经济损失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银行赔偿其损失。
伪卡交易是指他人伪造银行卡刷卡进行取现、消费、转账等,导致持卡人银行卡账户资金减少或者透支数额增加的行为。借记卡发生伪卡交易造成的资金损失,发卡行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睢宁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郭某在该银行办理借记卡,双方之间形成的储蓄存款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银行负有保证储户银行卡内信息不被他人盗取、复制,负有交易安全、防范犯罪发生和保障存款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义务。
本案中,根据本案银行卡交易明细,争议的33笔金额共计195258.54元交易均是发生在2019年7月20日的境外业务,同时该交易日前后的交易分别是发生2019年7月4日和2019年8月6日的国内存款业务,该期间持卡人郭某及其授权的实际使用人郭某某均在中国境内。因该银行卡未开通短信通知业务,实际使用人郭某某于2019年8月5日发现银行卡交易异常后,随即至银行查询交易明细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因此,上述33笔交易不能确认是郭某或其委托他人操作,系他人持伪卡操作具有高度盖然性。
银行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实际持卡人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银行利益的前提下,依据时间、空间等常识判断,持卡人难以使用同一张银行卡往返两地操作,故可以推定不法分子是利用伪造复制的银行卡进行的“伪卡交易”。因此被告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故银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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