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杨洁 记者 张晓培)日常生活中,亲朋好友之间互相搭乘的情况时有发生,但好意搭乘的过程中,若发生车祸,责任如何认定?近日,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涉及“好意同乘”的交通事故纠纷案件。
王某与谢某是同事关系。2020年2月,王某免费搭乘谢某的车辆,在行驶至一路口时,与聂某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聂某、王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聂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谢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王某无责任。
此次交通事故给免费搭乘车辆的王某造成各项经济损失18.3万余元,王某将同事谢某及事故另一方聂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谢某违反道路安全法的规定,且未按照规定速度行驶,存在过错。在谢某与王某的好意同乘行为中,事故发生并非被告谢某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可以减轻被告谢某的民事赔偿责任。
“《民法典》关于‘好意同乘’的规定,就是要弘扬助人为乐、善意施惠的中华传统美德,倡导友善、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价值观。”法官称,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聂某承担50%责任,谢某承担事故的30%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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