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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15次,“套路贷”团伙4人获刑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徐越 记者 严君臣)强行约定违约保证金、收取GPS费、居间服务费、“家访”费,要求被害人提供备用钥匙,利用汽车抵押非法放贷,敲诈勒索实施“套路贷”……12月13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启东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徐某昌等四名被告人两年七个月至十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三万八千元至二十万元不等的罚金。

“套路贷”,是一种新型犯罪方式,犯罪分子假借民间借贷之名,处心积虑设计“陷阱”,从而非法牟利。2017年3月,被告人徐某昌借用被告人赵某席身份证注册成立车贷公司,雇佣被告人赵某席、韩某亮、赵某等人为业务员、催收员。其中,徐某昌作为公司出资人、实际经营者,制定了汽车贷款流程,利用被害人迫切需要资金的心理,与之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协议,通过抵押借款、质押借款等方式发放贷款。

在与被害人签订协议时,徐某昌等人强行约定违约保证金计入借款合同中借款本金金额,同时要求被害人提供车辆备用钥匙,在抵押汽车上安装GPS并进行实时监控,并收取GPS费、居间服务费、“家访”费等各种费用,被害人实际到手款项与借款金额相差甚远。公司放款后,徐某昌若发现被害人有还款逾期、二抵、GPS信号异常等情况即认定违约,依靠GPS定位使用备用钥匙开走被害人的抵押汽车,再通知被害人到公司协商处理。被害人到场后,便扣押被害人的汽车,以不还钱就不归还甚至处理被害人的汽车等方式相威胁,迫使被害人归还借款本息,支付拖车费、违约金等费用。如遭被害人拒绝,便强行将被害人车辆出售获利。

2017年5月至2018年期间,徐某昌等人假借“汽车抵押借款”幌子,肆意认定“违约”,实施敲诈勒索犯罪行为15次、滋事违法行为3次,涉案金额达60万余元。

启东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昌等四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其中,被告人徐某昌、赵某席犯罪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赵某、韩某亮犯罪数额巨大,上述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为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惩罚犯罪,综合其犯罪事实和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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