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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发视频曝光“诈骗公司”,法院判决道歉并赔偿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蔡磊 王建勋 记者 柴军虎)因销售合同纠纷,周先生心生不满,便在短视频平台上发布黄先生的公司是“骗子”“团伙诈骗”等不当言论。于是黄先生将周先生告上法院,要求立即停止侵权,并在短视频平台首页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失费。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苏州昆山法院审理了此案,支持了黄先生的讼诉请求。

2020年3月,黄先生某短视频账号中的多名好友收到了某用户发送的视频,内容宣称:“曝光诈骗公司,昆山某达公司、昆山市某精密模具厂,希望看的朋友以后绕道而行,避免上当受骗”,并在该页面和网友的对话中作出如下陈述:“他骗我钱”。

视频在黄先生的朋友圈中迅速传播开来,给黄先生及其企业造成了不小困扰。事后,黄先生发现发布视频的是周先生,2017年两人因销售合同纠纷打了一场官司。

为澄清事实,黄先生将视频发布人周先生、某短视频平台的经营者北京某科技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立即停止侵权,并在短视频平台用户首页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同时支付因维权而支付的费用702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

周先生在法庭上表示,他并没有对黄先生进行人身攻击,也没有在网络上故意毁坏其名誉。黄先生和自己供职的两家公司因合同纠纷在其他法院进行诉讼,至今尚未审结,是否存在虚假陈述,还有待法院进一步的审理。“因此,谁讲了假话,毁坏了谁的名誉,显然为时过早。”

被告北京某科技公司则认为,公司作为短视频平台提供者,提供的是存储空间服务,涉案视频由第三方用户上传发布,公司在平台中已进行了事前提示预防侵权,并设置了便捷畅通的投诉通道,履行了法定的注意义务和管理责任。公司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涉案视频侵权,不存在过错。

法院审理后认为,北京某科技公司经营的短视频系公共平台,任何个人均可以通过该平台读取相关信息,故在该平台上面发布的信息均可能给相关当事人造成一定影响。

被告周先生不但通过某短视频平台发布了认为黄先生的公司是“骗子”“团伙诈骗”等不当言论,且通过该平台关联黄先生好友,并向黄先生好友发送上述言论,给黄先生的名誉造成损失。

周先生在无证据的情况下,凭借个人主观判断在公共平台上发布有关周先生的不当言论,给周先生的声誉造成一定影响,理应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北京某科技公司作为短视频平台的经营者,并未有和周先生共同侵权,且在用户发布信息前履行了提示义务、在收到黄先生的侵权诉讼后履行了及时删除义务,故该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协助周先生履行道歉义务。

最终,法院判决周先生停止在某短视频平台上发布涉及黄先生的不当言论,在某短视频平台上以公告的形式对黄先生进行书面赔礼道歉,为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公告时间不少于7天,北京某科技公司应协助周先生履行上述行为。

同时,判决周先生支付黄先生为维权而支出的律师费3500元、公证费2020元,赔偿黄先生精神损失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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