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季雨)今年7月15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新行政处罚法”)将正式施行。这是行政处罚法实施24年后的首次大修,具体法律条文由64条增加到86条。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其中一些修改条款与你我的生活息息相关,包括了首违不罚、规范“电子眼”抓拍等亮点。
亮点一
首次违法可以不处罚,江苏、广州等地已试行
现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新行政处罚法将该款内容整合到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并增加“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那么,“首违不罚”的情形如何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曾对此问题进行了解答。行政机关实施“首违不罚”必须符合三个要件:即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违法行为人及时改正,这三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初次违法主要是指当事人在一定时间范围内,在同一领域、同一空间内第一次有某种违法行为。
其实此前在各地,“首违不罚”已经在试行开展中。日前,广东交警发布新规,从2021年7月1日起,对不按规定停车、在禁鸣喇叭区域或路段鸣喇叭、遇停车信号时停在停车线上等10种交通违法行为,属“首次违法的”只予以警告处罚。
2014年起,江苏省国税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落实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一项具体实践。纳税人一年内首次实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国税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逾期不改正的,应予行政处罚。记者了解到,江苏国税“首违不罚”自实施以来,2年里纳税申报、发票管理等违法行为的处罚面下降了34%,36万户次纳税人因符合首违不罚条件而被免于处罚。江苏国税“首违不罚”不仅得到了纳税人的广泛认可,也取得了积极的管理成效。经过“首违不罚”的纳税人,90%不再发生同类违法行为。
“首违不罚是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新探索,也行政执法温情的体现。”江苏舜点律师事务所律师衡晓春也提醒到,监管部门应当尽量细化的规定,将不予行政处罚的范围、细节通过明文规定下来,让老百姓和执法者都做到心里有数。
亮点二
进一步规范“电子眼”抓拍交通违法行为
新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近年来,“电子警察”等非现场执法方式日渐普及,但滥设乱设“电子眼”抓拍交通违法行为的新闻也时有发生。2006年,在广东茂名至湛江高速公路,9辆车在同一秒钟、同一地点被电子眼拍到违章,引发网友热议。2012年,海口市民梁先生投诉交管部门,在绿化带后隐藏测速仪,自己被罚之后感觉很“冤”。
新行政处罚法对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质量要求、设置、使用和程序等作出了全面规定。确保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其次,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合理、标志明显,并要求将设置地点向社会公布,避免“暗中执法”。
新行政处罚法还要求把住“记录关”。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违法事实应当真实、清晰、完整、准确。行政机关应当审核记录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同时要做到及时告知,采取信息化手段或者其他措施,为当事人查询、陈述和申辩提供便利。同时强调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衡晓春表示,电子眼的普及应用是一个趋势,可一直以来由于厂家、参数、配置的不同,各地电子眼的设置也略有不同,难免引来议论。“这次新行政处罚法的实施,是规范电子眼抓拍交通违法行为的一个好开端。”
亮点三
违反传染病疫情等应对措施行为将从重、快速处罚
在新行政处罚法中,还有一大亮点,那就是增加规定: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行政机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
2020年1月,南京就查处一起涉嫌哄抬口罩价格的行政案件。当时各大药店口罩供应紧俏,1月27日,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市民举报,辖区内某药店哄抬口罩价格。经查,当事人进货单价7.80元/只,实际销售价格30元/只,提价幅度达284.62%。当事人涉嫌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场监管局对此立案调查,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不过若要依照该条法律进行处罚,要有三个前提。一是要在发生突发事件的情况下,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二是针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情形,包括违反控制、封锁、划定警戒区、交通管制等控制措施的行为,也包括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市场秩序、社会秩序的行为。三是适用这一特别规定还要符合特定目的,即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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