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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河长制”江苏实施“路长制”,《江苏省农村公路条例》明起施行

扬子晚报网5月31日讯(记者石小磊) 14万公里农村公路如何长效管理?记者从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获悉,即将从6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农村公路条例》对我省农村公路规划、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营作了具体规定。参照“河长制”江苏将实施“路长制”,为满足群众的出行需求,条例还对各种配套设施的建设等作出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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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31日上午,《江苏省农村公路条例》宣贯日活动在南京浦口区举行。记者从现场了解到,江苏实施农村公路提档升级工程三年行动计划等各项工作成效明显,农村公路密度、技术等级以及管理养护、运输服务水平均处于全国前列。截至去年底,全省农村公路总里程达14.28万公里,农村公路桥梁有5.97万座,通行政村双车道公路覆盖率超过95%,二级以上农村公路里程占比居全国各省(区)第一,率先在全国实现了行政村100%通客运班车。农村物流三级网络初步建立,所有行政村100%都有了“村邮站”。

密布全省的农村公路网如何维护?未来的农村公路如何科学规划建设?据悉,条例明确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农村公路工作职责。同时,从监管和养护的角度,明确了参照“河长制”的成功经验,在农村公路管理中推行“路长制”,规定县、乡、村三级路长“根据职责,负责组织领导相应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农村公路与广大农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直接影响着基层百姓的获得感和满意度。条例明确规定,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营应当“适应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并在有关条款中规定编制村道规划应当征求村民意见。为了完善农村公路的功能配套,规定“经过学校、农贸市场等混合交通量较大区域的农村公路应当参照城市道路标准设置人行道;具备条件的,可以配套建设路边停车位、公共卫生间等设施”;为了方便百姓出行,防止出现“断头路”,明确“农村公路与村内街巷、农田间的机耕道应当相互衔接”;为了体现公共服务城乡一体化和普惠化的要求,条例还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行政村开通镇村公交,为村民出行提供普遍服务”。

此次农村公路立法,将为今后农村公路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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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石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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