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顶部
首页 > 热点 > 正文
北京发布新版外卖人员防控指引:不得跨区派单送单

人民网北京5月28日电 (董兆瑞)日前,北京市商务局发布第三版《新冠疫情流行期间外卖人员防控指引》。记者注意到,新版防控指引在上一版基础上提出限制外卖人员跨区流动,企业不得跨区派单,原则上外卖人员应在居住地行政区进行配送。同时,明确外卖人员出现健康宝弹窗、非绿码、无有效核酸证明等情况的不得派单。

第三版外卖人员防控指引共十七条,具体内容如下:

一、涉及外卖配送服务的企业应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京政发〔2020〕2号)和《关于落实“四方责任”进一步加强重点人群、场所和单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20〕4号)等要求,严格落实“四方责任”和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

二、建立外卖人员分级管理机制。对服务封控区、管控区等中高风险地区的外卖人员,采取“白名单”管理机制,实行每天1次核酸检测、1次抗原检测;对其他外卖人员实行每天1次核酸检测。

三、建立外卖人员备案机制。企业要将外卖人员作为重点人群向市商务局备案。对未纳入备案管理的人员及健康码、核酸检测、抗原检测不符合要求的外卖人员,企业不得派单。

四、企业不得跨区派单。落实“人移动、不跨区”,各外卖企业要充分利用技术手段,做到分区服务,限制外卖人员跨区流动。通过电子围栏等信息化隔离方式,实现消费者无法跨区下单、商户无法跨区接单、企业不得跨区派单、骑手不能跨区送单。同时,企业应主动采取APP、小程序等方式,向消费者、商户、骑手做好下单、接单、配送规则调整的提醒、解读和告知。

五、限制外卖人员跨区流动。原则上外卖人员应在居住地行政区进行配送,活动范围不超出“居住地—工作地—配送区域”。居住地与工作地或配送地不在同一行政区的,实现“点对点”上下班,不乘坐公共交通。开展“点对点”配送服务,切实减少配送工作以外的活动,自觉做到不聚会、不串门、不扎堆。

六、企业对外卖人员须采取集中管理。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为员工提供集中居住。在封控区内闭环工作的外卖人员必须集中居住。集中居住区应符合要求,保持居室清洁,勤开窗通风,定期环境消杀。非统一安排住宿的企业应掌握员工住宿信息,不得居住违规群租房,加强督促管理。

七、企业应建立外卖人员健康监测制度,每日进行体温监测,并做好信息登记。如有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症状的,应主动报告单位并及时就医,不可带病上岗。

八、企业应按相关规定组织外卖人员遵循“应接尽接”的原则,完成全程新冠疫苗接种。

九、企业应配备充足的口罩、体温计、消毒液和免洗手消毒剂等必要防控物资,并对员工开展健康教育,做好口罩、手套的正确佩戴和及时更换,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外卖人员在外出提供服务时必须佩戴N95(或KN95)口罩、一次性手套,进一步降低配送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疫情感染或传播风险。佩戴要求参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流行期间公众佩戴口罩指引》。

十、企业应完善健全开工审查机制,对外卖人员健康宝、核酸检测等情况进行审查,出现健康宝弹窗、非绿码、无有效核酸证明等情况的不得派单。外卖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疫情防控规定,如实提供相关信息,若有隐瞒、虚报等行为,须承担法律责任。

十一、推广应用无接触式配送模式。外卖人员可通过将餐品放至小区内智能取餐柜、单元楼内存放点或居民家门口等方式,实行无接触配送。服务封控区、管控区的外卖人员必须采取无接触配送。企业应实时掌握外卖人员轨迹、接触人员等活动信息,通过骑手端APP或车辆定位系统与其保持实时同步,一旦出现问题,可第一时间调取信息进行回溯排查。

十二、餐箱、车辆、工作服、手机等相关物品应保持清洁卫生,必要时进行预防性消毒。具体措施参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流行期间预防性消毒指引》。

十三、外卖人员在等候取餐时,要避免人员聚集,保持1米以上距离。

十四、外卖人员应注意保持手卫生。外卖人员在配送过程中,应减少接触公共场所的物品和部位,尽量避免直接用手接触楼梯扶手、电梯按钮、门把手等设备和设施。掌握正确的洗手方法,勤洗手,洗手时使用洗手液或香皂,使用流动水洗手。企业要为外卖人员配发免洗速干手消毒剂。外卖人员在完成每单配送后,均应对手部进行充分消毒。

十五、外卖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打喷嚏或咳嗽时用肘部或纸巾遮住,不要用手接触口、眼、鼻。口鼻分泌物或吐痰时用纸巾包好,弃置于有盖垃圾箱内。

十六、企业应建立健全外卖人员双向沟通机制。企业应建立畅通与外卖人员的信息双向沟通机制,实现企业能传达、外卖人员能反馈。外卖人员如收到健康宝弹窗、风险提示短信或接到流调电话,要第一时间停止配送业务并及时主动向企业报告,并按要求做好配合工作。

十七、当接触新冠肺炎疑似病例、确诊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后,外卖人员应及时主动报告单位并配合做好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和流行病学调查。

如遇疫情形势发生变化,防控要求有新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热点
版权所有 江苏现代快报传媒有限公司 @copyright 2007~2020 xdkb.net corperation. 苏ICP备10080896号-6 广告热线:96060 本网法律顾问:江苏曹骏律师事务所曹骏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