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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逃避债务将财产赠与儿子,法院:撤销协议
为逃避债务,男子将名下财产转移给儿子,试图规避执行,此举可行吗?8月9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撤销权纠纷案。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常蓉蓉 记者 严君臣)为逃避债务,男子将名下财产转移给儿子,试图规避执行,此举可行吗?8月9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撤销权纠纷案。


据了解,马某于2013年至2014年期间向陈某供应砂石。2014年双方经结算,陈某结欠马某砂石款30万元。后此双方每年结算一次并换条,直至2020年4月,陈某重新出具欠条一份,确认结欠马某砂石款20万元。


因陈某未能给付砂石款,马某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并作出生效判决,判令陈某给付马某砂石款20万元。在该买卖合同案审理过程中,陈某向法庭提交离婚协议一份,表明其与妻子2019年8月已登记离婚,二人约定将位于吴窑镇的一处房屋中的份额及其名下的车辆赠与给儿子小陈,其名下已无财产可执行。


马某认为,陈某夫妻为逃避债务,恶意将财产赠与给儿子小陈,以此来躲避法院执行,遂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被告陈某在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赠与的条款内容。


如皋法院审理后认为,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系合法债权,欠款形成后,被告陈某应积极努力履行还款义务。但被告陈某将财产份额赠与给儿子,且其在取得拆迁款后仍未偿还债务,其行为明显有违诚信,使债权人的利益受损。原告马某作为债权人有权行使撤销权。被告陈某未有证据证明原告行使撤销权已超过法定除斥期间,故法院最终支持原告的诉求,撤销被告陈某将其名下的财产份额赠与给儿子小陈的行为。


法官提醒: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履行应尽的法定义务才是被执行人的正道。被执行人误以为将名下财产转移就能造成“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状态,试图规避执行,疏不知此举可能会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从而让自己吃上牢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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