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尹泽 记者 严君臣)车子投保时是家庭自用性质,实际上却用于运送快递。发生车祸后,保险公司以此为理由拒绝赔偿。7月26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江苏启东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2021年5月,陆某驾驶小型面包车通过交叉路口时,与杨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杨某受伤,两车受损。陆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200万元。
杨某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赔偿。但保险公司辩称,陆某对案涉车辆以家庭自用性质投保,但却将案涉车辆用于运送快递,存在改装、改变车辆使用性质的情形,认为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是否免责。启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结合陆某的职业、车辆情况以及保险公司提交的证据,陆某对案涉车辆以家庭自用性质投保,而实际上将案涉车辆用于运送快递,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的事实,法院予以认可。但因保险合同通常由保险人草拟,投保人必须依赖于保险人的说明才能完全了解保险合同的内容。而通过陆某提供的续保时与经办人的通话录音显示,在陆某明确告知车辆用于运送快递的情况下,保险公司经办人并未告知车辆使用性质对于保险费率存在影响,且陆某继续以家庭自用性质投保时,保险公司仍予以审核通过。故本案属于“虽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但增加的危险属于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保险合同承保范围,不构成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形。因此,保险公司要求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责,有违最大诚信原则,法院对其抗辩理由不予支持。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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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7-26 17: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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