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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妻儿还有权分享承包地收益吗?法院这么判
已经离婚了,前妻和儿子还能分割承包地的收益吗?日前,启东法院审结了这样案件,最终判决三人各享有三分之一的农资补贴份额。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吴友志 记者 严君臣)已经离婚了,前妻和儿子还能分割承包地的收益吗?日前,启东法院审结了这样案件,最终判决三人各享有三分之一的农资补贴份额。


据了解,小芳系小刚前妻,二人育有一子小明,二人于2016年10月经启东法院调解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现小芳与其子小明诉至法院,要求分割承包地的收益。


经查实,自2016年起至2021年,小刚从某村委会获取案涉承包地的补贴款。2017年,案涉承包地进行确权,明确了发包方、承包方代表、承包方家庭成员和承包面积。


启东法院经审理认为,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确权书明确二原告系承包方家庭成员,依法对案涉承包地享有收益权益,且不因小芳和小刚解除婚姻关系而灭失,故二原告有权请求自己的农资补贴份额。原被告三人共有的承包地农资补贴相应面积,应以确权证书记载的承包面积为准,即按照1.5亩计算。根据2016至2021年每年补贴标准计算,合计补贴为1050元,据此,酌定二原告各享有三分之一的农资补贴份额,计350.17元,即应由小刚分别给付小芳、小明农资补贴各350.17元。后李某某主动履行相应义务。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规定,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二)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三)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四)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本案中,小芳和小刚虽已解除婚姻关系,但小刚仍然是承包地的承包方,其享有的承包地收益的权利不因其与小刚解除婚姻关系而灭失,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本文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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