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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境外诈骗放置GOIP设备,二人被判刑
两男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境内架设GOIP设备,配合境外诈骗团伙提供通讯支持,最终让自己身陷囹圄。近日,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现代快报讯 两男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境内架设GOIP设备,配合境外诈骗团伙提供通讯支持,最终让自己身陷囹圄。近日,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2021年7月,周某为谋取私利,通过网络与网友“发哥”取得联系。“发哥”要求周某购买GOIP设备,在接到“开工”指令后,随即开启设备并将设备置于不同地点,每天即可获利人民币三千元至四千元不等。随后,周某在明知对方是利用该设备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向张某购买GOIP 设备两台。


张某明知周某向其求购GOIP设备系用于帮助他人实施犯罪,仍向第三人购买16端口、32端口GOIP设备各一台,后出售给周某,从中获利人民币10950元。期间,张某还帮助周某调试设备,甚至帮助上家向周某转达指标及帮助周某接收上家以“USDT”(泰达币)形式支付的报酬。


2021年8月8日,海安市公安局接到周某等人在海安架设GOIP设备有实施诈骗嫌疑的线索,于同年9月2日立案侦查,并于同年9月11日将周某、张某抓获。经讯问,周某在侦查阶段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后在审查起诉阶段进行了如实供述。张某到案后即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经统计,在2021年8月至9月期间,上述两台GOIP设备被用于向不特定人群拨打电话24677次,其中关联通讯网络诈骗案件18起,涉及赖某、杨某等18名被害人,被诈骗钱款合计人民币1478265.8元。


另查明,周某曾因犯非法拘禁、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海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张某的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判决。被告人周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张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通讯员 沈星杏 孙洁

现代快报+记者 严君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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