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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桌喝酒同车醉驾,双双被判刑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殷莉莉 翟仁华 记者 严君臣)明知对方喝酒,仍将自己的车辆交由对方驾驶,需要承担什么责任?12月21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南通海安市人民法院对同桌喝酒、共驾一车的田某和徐某某进行一审判决,两个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21年6月27日,田某和徐某某与一众朋友在饭店相聚,酒足饭饱后众人散去,田某将自己的小型普通客车交给徐某某驾驶,自己则坐到了副驾驶位。行车途中,徐某某将车子开到对向车道逆行,田某见此情形,将徐某某换下,自己驾驶。然而不久便撞上了前方排队等待红绿灯的车辆,造成三车追尾。事故发生后,二人下车向前方车主下跪求饶,恳求对方不要报警,见对方不为所动,田某驾车带着徐某某逃离现场。驶出没多远后,田某意识到不妥,又驾车返回事发现场附近,并与徐某某藏在路边的小树林观察情况,后被赶到的民警抓获。

经鉴定,田某、徐某某被抓获时体内血液中的乙醇含量分别为193.3mg/100ml、165.3mg/100ml,达到了醉驾标准。经认定,田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海安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田某、徐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田某明知徐某某饮酒,仍将自己控制使用的本人机动车交由徐某某驾驶,其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其中田某将车交予徐某某驾驶的行为与徐某某构成共同犯罪。田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且二被告人逃避公安机关执法检查,均可从重处罚。田某、徐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从轻处罚。田某、徐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从宽处理。田某赔偿了被害方的损失,取得被害方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作出前述判决。田某、徐某某当庭表示服判。

法官表示,由于机动车行驶速度快,醉酒后人的反应能力降低,难以根据道路状况及时、准确作出反应,在道路上行驶可能危及公共安全,也即醉酒驾车构成危险驾驶罪的落脚点并非行为,而是行为背后的危险,将自己控制的机动车交由醉酒的人驾驶本质上也造成了这种危险,故与醉酒驾驶人构成共同犯罪。本案中,田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无疑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即便是其没有换下徐某某自行驾驶,甚至没有上这辆车,在明知徐某某饮酒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机动车交由徐某某驾驶的行为,也构成危险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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