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王瑞)在监狱服刑期间,刘某甲因怀疑一名狱友要加害自己,又因跟另一名狱友之间有矛盾,于是产生了杀害两人的想法,他用事前准备好的工具捅刺两人面部,导致两人均受轻伤。正是这起案件,让刘某甲在接受调查时,先后主动供述了入狱前的另外4起抢劫案。近日,裁判文书网发布了刘某甲及其共犯张某甲抢劫、故意杀人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最高院依法裁定两人执行死刑。
2012年12月,刘某甲因犯绑架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其一同被判刑的,还有张某甲,两人是老乡。
入狱期间,刘某甲被关在辽宁省凌源第五监狱服刑。2021年8月初,刘某甲趁服刑人员排队收工时,手持事先准备好的工具,对着同为服刑人员的万某面部捅刺数下,致万某受伤倒地后,又向另一名服刑人员王某乙面部捅刺,后被控制。经鉴定,王某乙受轻伤一级,万某受轻伤二级。
因上述犯罪行为,刘某甲在接受调查时,于2021年8月中旬以及8月底,先后主动供述了其伙同张某甲一起,在绑架罪案发前,两人先后进行的多起抢劫、杀人案。后经复核查明,2011年1月至4月期间,刘某甲、张某甲结伙在贵州六盘水、宁夏银川、内蒙古赤峰、河北承德等地多次实施抢劫犯罪,致二人死亡、二人重伤、一人轻伤,抢劫数额巨大,其中一起系入户抢劫。
2021年9月27日,刘某甲、张某甲因上述抢劫、故意杀人罪案件被依法逮捕。同年12月9日,刘某甲在转押期间,因怀疑同监室关押人员李某受人指使监视、排挤自己,心生怨恨,欲杀死李某。其在看守所监室内,用事先准备的锐器伤害李某,李某在同监室人员帮助下挣脱。经鉴定,李某受轻微伤。
针对上述案件,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被告人刘某甲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原判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张某甲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原判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后,刘某甲、张某甲分别提出上诉。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维持原审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院核准。最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最终维持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