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宁人宣 记者 卢河燕/文 魏从元/摄)依江而建、跨江布局的南京,长江岸线占全省近1/4。作为长江江苏段最上游和省会城市,南京在长江大保护中责无旁贷。参加南京市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的市人大代表王慧建议,适时启动制定 《南京市长江保护条例》。
△王慧
国家立法,长江保护法治先行
长江保护,法治先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2020年12月26日已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在王慧看来,《长江保护法》是中国第一部专门的流域保护立法,将“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写入法律,在依法维护长江流域生态安全,推进长江流域绿色、可持续、高质量发展方面,作出了系统制度设计,这对于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保障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非常必要,非常及时。
法律加大对长江流域监管力度,明确了加快重点地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有效控制总磷排放总量、提高城乡污水收集处理能力等污染防治要求,为长江“十年禁渔”提供了法治保障,对肆意破坏长江环境、偷排直排、非法捕捞、非法采砂等违法行为将严厉查处。
多项条例办法涉及“长江保护”
王慧在前期调研中发现,长江生态保护一直是南京重要政治任务之一。近年来,南京制定了多项与长江保护有关的条例、办法。
比如,2017年6月27日市第十五届人大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17年7月21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大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南京市水环境保护条例》(2017年修正),2018年2月27日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南京市长江岸线保护办法》,2018年6月27日市第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7月27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南京市水资源保护条例》(2018年第二次修正),2020年3月2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南京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施办法(试行)》等。
这些条例办法,逐步把水污染控制和治理、水资源保护和利用、饮用水水源地等特殊水体保护、水生态保护和修复、长江岸线保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纳入法制化轨道,并取得了显著成效。
结合南京实际,建立综合协调管理体系
“虽然南京制定的多项条例、办法都与长江保护有关,但依然存在主管部门不同、关注点不同的片面性。”王慧表示,长江保护工作涉及面广、任务艰巨,是全市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的共同事业,需要全社会齐抓共治。
她建议,适时启动制定《南京市长江保护条例》,全面承接和落实好《长江保护法》。“《南京市长江保护条例》还应结合有关要求和南京具体情况,从规划布局、绿色发展战略、资源开发利用、污染防治、生态保护补偿等方面系统性设计,统筹协调、科学推进南京长江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工作。”
与此同时,结合将南京长江段打造为“绿色生态带、转型发展带、人文景观带、严管示范带”的总体目标,建立起长江南京段流域水岸协调、社会共治的综合协调管理体系,持续推动南京走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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