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陈怡 记者 曹德伟)在拆除装修作业时,竟将总重量达60斤重的建筑垃圾随手扔出窗外,严重危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6月22日下午,镇江丹徒法院公开开庭宣判了高空抛物独立成罪后该院首起高空抛物案件。被告人李某某犯高空抛物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10月31日上午,李某某在丹徒某小区3楼进行拆除装修作业时,在未做任何警示和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将2袋装有石膏板、木头、碎玻璃等物品且未封口的建筑垃圾,以及长1.5米的油烟机管道,还有铁制鞋架全部从阳台抛掷下去。
抛掷点下方是一排自行车库,车库门口处停放了1辆罩着车衣的小型轿车。事发时,某户居民正在推自行车入库,被突然抛落在其近身的1袋建筑垃圾吓到了,赶紧拨打电话报警。而其抛掷物品也导致罩着车衣的小轿车轻微受损。
经称重,2袋建筑垃圾分别重17公斤和12公斤,铁制鞋架重1.2公斤。当日,李某某赔偿车主700元,取得了谅解。
丹徒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从建筑物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高空抛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归案后,李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积极赔偿、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高空抛物现象曾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为规范该现象带来的社会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正式将高空抛物作为独立罪名处理。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第一款: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除了法律规则的约束,破除高空抛物的陋习还需社会公众共同努力,增强法治观念和安全意识,一起维护“头顶上的安全”。
(通讯员供图 编辑 高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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