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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主播跳槽被索赔500万,法院:不用赔!

现代快报讯(记者 邓雯婷)瑶瑶(化名)长相甜美口齿伶俐,被南京一家文化公司看中,签约为独家主播。没想到,直播一段时间后,瑶瑶因健康问题导致无法正常开展直播工作。文化公司在瑶瑶休假期间提出修改分成比例、降低原有福利,双方为此产生矛盾。之后,瑶瑶在其他平台进行直播,文化公司知晓后将她告上法庭索赔500万元。近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合同纠纷案。


女主播跳槽后被索赔500万元


2019年3月11日,文化公司与瑶瑶签订了一份《艺人签约协议》,约定:瑶瑶以文化公司指定的直播平台作为她所有网络直播的独家、唯一平台,双方的分成比例为五五分成,文化公司还需为瑶瑶提供住处及直播设备等。协议签订后,瑶瑶在文化公司指定的一家平台进行网络直播。

几个月后,瑶瑶因皮肤出现不适,向文化公司请假,文化公司批准她休假1个月。后来,瑶瑶因急性结膜炎再次向文化公司请假,文化公司批准她继续休养。

2019年9月6日,文化公司与瑶瑶协商分成比例调整和房屋收回方案,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几天后,瑶瑶从文化公司提供的房子内搬出,并不再继续履行合同。2019年12月,瑶瑶在其他平台开始直播,并获取收益。为此,文化公司将瑶瑶诉至法院,要求她赔偿违约金500万元。


法院判决:不构成违约,驳回起诉


法院认为,基于直播行业的特殊性,网络主播的身体状况对直播能否正常进行尤为关键。瑶瑶在身体因病不能适应直播的情况下,履行了正常的请休假手续,文化公司也予以批准,瑶瑶并非擅自停播。双方并未就分成比例调整、不再提供房屋和直播设备等事宜协商一致,直至2019年9月10日《艺人签约协议》解除,瑶瑶并不存在违约行为。合同解除后,瑶瑶不再负有在文化公司指定平台进行直播的合同义务,她在合同解除3个月后开始在其他平台上进行直播,并不构成违约。

最终,法院驳回了文化公司要求瑶瑶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


法官:主播和签约公司的合法权益都应当受到平等保护


承办法官董岩松表示,数字经济时代催生新模式、新业态快速发展,网络直播即是数字经济典型新业态。本案中,文化公司作为“签约公司”,打造瑶瑶作为其指定直播平台的网络主播,对她的个人形象和知名度的提升均有一定的帮助,但瑶瑶作为“网红”,也因其产生的流量给文化公司带来可观经济效益,双方在网络直播业态中共生发展,双方合法权益都应当受到平等保护。 

文化公司要求对双方的分成比例以及要求瑶瑶搬出公司为其提供的住处并交还直播设备等内容进行重新协商,但双方一直未能达成一致,而瑶瑶应公司要求搬出公司提供的住处,并交还了直播设备,导致双方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可见双方以实际行为终止了协议的履行。协议解除后,瑶瑶不再负有在文化公司指定平台进行直播的合同义务,她在其他平台上进行直播也不构成违约。

董岩松表示,本案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合同履行情况、停播的实际原因等,对于网络主播是否违约,应否承担违约责任依法进行认定,对于规范“签约公司”和所属“网红”之间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保护网络主播的合法权益以及培育数字经济新业态均具有积极意义。

(编辑 周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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