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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人,你关心的关于产假、男方护理假等假期执行热点问答来啦!

现代快报讯(记者 徐苏宁)日前,《江苏省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正式印发,政策何时实施?正在休产假的宝妈能否享受延长产假?男方护理假有多少天?3月9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南京市人社局根据省相关部门答复口径,就产假、男方护理假等有关咨询问题发布热点问答。

一、关于产假

答:依据《实施方案》,符合政策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98天)的基础上,延长产假60天,达到158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延长产假。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难产的或生育多胞胎的,产假可以叠加享受。

自《实施方案》印发之日(2022年2月10日,下同)起,女方尚在原规定(原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延长30天)产假期间的,可以按照《实施方案》规定享受产假达到158天;女方已经享受完毕原规定产假的,不再享受《实施方案》规定的30天延长产假。

二、关于男方护理假

答:符合政策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女方产假期间,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护理假。

三、关于育儿假

答:自《实施方案》印发之日起,符合政策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子女3周岁之前,夫妻双方每年分别享受10天的育儿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育儿假。每年的育儿假不按照子女数量叠加享受。

四、关于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

答:自《实施方案》印发之日起,独生子女父母年满60周岁患病住院期间,独生子女每年享受5天的带薪护理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

五、关于产假、男方护理假、育儿假、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期间的工资支付

答:依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六、关于产假等有关假期的落实与保障

答: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实施方案》有关产假等假期的规定,依法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或通过集体协商等方式,结合本单位生产工作实际,明确有关假期申请、使用等具体办法,切实落实和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有关假期等合法权益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或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

上述问答内容,如上级部门有新规定(或解释)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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