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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督导“长牙齿”!《江苏省教育督导条例》4月起施行,将“双减”政策落实情况纳入督导范围

现代快报讯(记者  徐红艳  鹿伟)“双减”政策落实地怎么样?课业负担重、欺凌等问题解决地怎么样谁来监督?2022年1月14日,《江苏省教育督导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获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二审通过,条例将于2022年4月1日起施行。当天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对该条例进行了解读。现代快报记者注意到,在督政和督学的内容上,“双减”政策的落实情况是重要内容。此外,对“解决社会普遍关心的教育突出问题”,条例也积极进行了回应。



历时一年制定条例

鼓励支持学生、家长等参与督导

教育督导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教育制度,也是现代教育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陈志红介绍,在立法过程中,坚持问题导向,围绕教育督导工作中遇到的难点痛点堵点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制度设计;立足江苏实际,体现江苏特色,注重将江苏教育督导实践中积累的成熟经验上升为法律规范。

省教育厅一级巡视员林伟表示,从去年1月成立起草小组到今年1月常委会审议通过,《江苏省教育督导条例》的制定周期正好历时一年。如此高效的立法速度,体现了江苏全面贯彻党中央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政治自觉、行动自觉和坚定决心,体现了江苏立法人敢打硬仗、善打胜仗的坚强工作作风。条例的出台必将推动教育督导工作和教育事业开启新的局面,迈上新的台阶。

谁来督导?学生及家长都可参与。条例提出,鼓励和支持学生及其家长、教师、社会组织、社会公众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参事、专家学者等依法有序参与教育督导相关活动。

在机构设置上,条例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教育督导委员会。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育行政部门,承担教育督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其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总督学和副总督学。总督学由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任命专职督学,聘任兼职督学。兼职督学的任期为三年,可以连续任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三个任期。

督学的数量设置上,条例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督学与学校数不少于1:5的比例配备督学,其中专职督学按照每800-1000名专任教师配备一名。



【亮点关注】

督导什么?

回应社会热点、民众关切,聚焦“双减”政策落实

教育督导机构的职责,条例单设“督导事项和实施”一章,其中明确了督政和督学两方面具体教育督导事项。现代快报记者注意到,其中不少是社会普遍关注的教育热点问题,包括课业负担重、学校欺凌、校外培训治理等。

其中,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条例列出了十二项督导事项,包括树立正确的教育政绩观,推行学校评价工作,纠正片面追求升学率倾向的情况;校长队伍建设,教师配备、待遇保障等教师队伍建设,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的情况;强化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主阵地作用,深化校外培训机构治理,落实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情况等。

对学校的教育督导,条例列出了十三项督导事项,包括落实国家课程方案,加强学校特色课程建设,规范教材使用,开展科学研究等情况;师德师风等教师队伍建设情况;师生生命安全、身体和心理健康、权益保护情况;学生欺凌防控情况;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提升课堂教学质量、作业设计质量、课后服务质量的情况;落实校园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等主体责任情况等。

具体如何实行呢?条例规定,督导组通过听取汇报、教育活动观察、随堂听课等方式实施现场考察;督导组采取座谈会、随机访谈、问卷调查等形式听取学生及其家长、教师和社会公众的意见;督导组进行评议,形成初步督导意见,向被督导单位反馈,被督导单位可以进行申辩。

既要“督”,也要“导”。对学校实施教育督导,既要检查督促,更要加强指导,提出改进建议,帮助学校解决问题。条例规定,教育督导机构对学校实施教育督导,应当根据督导中发现的问题,结合学校类型、办学特点等,提出有针对性的督导建议,引导学校遵循教育规律、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问责追究

存在这些情形,督导单位相关负责人将被约谈

让督导“长牙齿”真正落地,配套的问责制度要跟上。现代快报记者注意到,条例针对“督导结果运用”作了专章规定。

比如,条例明确,教育督导机构和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对被督导单位、有关人员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实施教育督导问责。

其中,被督导单位如有贯彻教育重大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彻底;教育教学质量明显下降等八种情形之一的,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约谈被督导单位相关负责人。

被督导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弄虚作假、隐瞒实情,欺骗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学;未在规定期限内按照督导意见书进行整改或者整改不力等八种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地党委、政府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并提出处理建议。

教育督导机构发现被督导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可能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将线索和证据移交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教育督导机构。

条例最后还列出了“法律责任”一章,分别对督学、教育督导机构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作出具体规定。其中明确,教育督导机构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教育督导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图片由陈健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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